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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机电产品检验检疫 收藏

  •   一、强制性认证制度: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方可出口。报检时必须出具“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

      二、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制度:列入《入境验证商品目录》的民用产品,即检验检疫标为“L”的商品,除了必须获得上述强制认证外,同时获得“进口许可”。报检时提供。

      三、旧机电(含翻新类):向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申办进口检验。报检时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书》和《免予装船前检验证书》(危机环保、人类健康的旧机电和大型二手成套设备,必须提供

      注意:1、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用于租赁、销售、专业维修,备案时提交“3C认证”

      2、列入《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直属局初审总局备案,目录外直属局备案;但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免予备案。

      3、国资委管理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一律到质检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