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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B条款注意几大风险 收藏

  •   FOB条款是装运港船上交货的意思,也就是卖方将货交给买家指定的运输公司即可。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贸易条款其承担的风险也有所不同,这是外贸工作者值得注意的问题,卖家需要明确在使用 FOB 条款时存在的风险性。

      FOB 条款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由买方指定船公司或货代引发的运输风险及单据结汇风险

      2、 难以掌握货物的实际控制权

      卖方先发货,但表明物权的 提单 有可能不在卖方手中,此时,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却在买方手中,对卖方形成极大的威胁;若信用证中出现软条款,卖方未要求改证,此时,买方会想方设计寻求单证的不符点,从而退单和拒付,最终导致卖方钱货两空。

      3、船货衔接不到位

      在FOB条款下,因为由买方租船订舱,而货又在卖方,故牵涉三个通知,备货通知—派船通知—装船通知,这就意味着出口方、进口方、 货代 及实际承运人间应亦步亦趋,不能有丝毫的马虎。若卖方未及时备货及装船,而买方按期派船,则卖方应承担所产生的空舱费、滞期费;相反,若因买方派的船只提前或延迟到达,同此产生的费用则由买方负责。

      4、与现代化的集装箱方式不相适应

      伴随着国际运输技术的发展,货物的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及多式联运等日益发展,仅局限于水上运输的FOB CFR CIF 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式的需要。尽管由于心理惯性及运输单据的某些特性,导致人们不适当地使用FOB条款价格,这使卖方在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后依然会遇到风险。

      总而言之,每种贸易条款都具有不同的风险,FOB条款也不例外。作为 外贸 工作者需要了解清楚FOB条款的风险性,从而有效的加以使用。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盛行在FOB条款下兴起了客户指定 货代 之风,但这种方式有时会由于客户与指定货代的恶意串通,使卖方失去对货物的控制,而收不到货款。因此在使用FOB价格条款成交时应注意以上提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