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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对道路运输业的影响
信息1. “交强险”全国统一单证和标志亮相。日前,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分别简称“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已正式“出炉”。交强险单证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强制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定证明文件;交强险标志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其已经投保强制保险的标识。
信息2.交强险基础费率出台。日前,中国保监会向社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这套费率表显示,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因“车”而异,42种不同车型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方案首次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内精算力量共同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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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上升 集装箱运输费拟调涨
据了解,交强险与消费者熟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只不过交强险是法定强制性的,三责险都是商业性的。蔡先生说,其实商业三责险在我市以往也是强制缴交的,否则车辆年检等都通不过。因此对车主来说,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所起的功能是一样的。
但是交强险所缴的费率比商业三责险高,保额却低很多。据了解,一台集装箱拖头保交强险所交保费是5600多元,而投保商业三责险保费则也是5000多元,但其最高保额可达到50万元。蔡先生说,在我市,一套集装箱运输车所保的交强险一年就是5600元×2.5=14000元,而另一方面每辆拖头的商业三责险像以往一样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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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协会“公车上书”谏言交强险
一是“交强险”针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厘定的费率偏高,甚至高出商业险几倍。各协会认为这明显不符合“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将导致企业的成本猛增。建议重新厘定“交强险”费率,并对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优惠费率。
二是各协会认为集装箱运输车辆投保应只针对牵引车。因为一辆牵引车往往配有多辆半挂车,但一般在路上行驶的只有一辆牵引车和一辆半挂车。而目前保险公司对所有牵引车和半挂车都收取了保险费,但在发生赔偿时却不同意在牵引车和半挂车保额累加的基础上进行赔付,普遍只按牵引车的投保限额来赔付,这是很不公平、也是很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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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回应业界声音
交强险正式“上路”已有三个多月了,但关于交强险定价问题在坊间仍存争议。记者昨日从广州物流协会获得证实,包括广州物流协会、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等八个口岸的行业协会,已经联名向中国保监会、国务院法制局、交通部等有关单位发出呼吁,希望能够及时调整集装箱运输车辆交强险的投保方式及费率,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对此,有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交强险经营原则是“不盈不亏”,但并不意味着其费率是一成不变的,一年后,保险行业将根据交强险的经营状况调整费率,出险率低的车辆的费率肯定会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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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最新问答
一、什么叫做交强险?
2006年7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开始实行交强险了,它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一份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我必须要投保交强险么?未按规定投保会怎样?
是的,如果您有机动车,必须要投保交强险。未参加投保的车辆,将无法在车管所登记,也无法通过车辆年检;违规上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车辆,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按规定投保,还要处以应缴纳保费的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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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时代 常见险种搭配一览
交强险产品为统一条款、统一价格,无价格折扣。7月1日后起期的商业车险产品进行了与交强险责任相搭配的调整。其中,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两款主险,各保险公司选择执行行业标准A、B或C条款,标准保费相互差异仅在1%左右;而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等其他主险及附加险,各保险公司执行个性化产品和价格。
由于交强险已经转移了原来商业三责险、车损险的一部分风险,因此,价格调整是此次商业车险调整的一个主要特点。以多数公司都选择的A款产品为例,新商业三责险5万元限额标准保费为671元,比原803元下调不少。除主险外,各个附加险如盗抢险、自燃险等也有不同程度的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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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商业责任险”的六点区别
商业三者险从法律效力和适应性上看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其整体承保率较低,2005年仅为35%左右。而"交强险"是我国法定险种,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该险种,同时也要求具有经营该险种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或随意解除合同。
目前实行的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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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你“彰显”了谁的利益?
交强险这一大块业务会不会成为保险公司嘴里的“肥肉”呢?对此,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强调,交强险作为国家法定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强制性同时体现在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交强险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交强险盈利部分将滚存计入下一年度。
按照法律规定,保监会每年将对交强险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总体损益情况,可以要求或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若调整幅度较大的还应当进行听证。交强险的实施,显然对各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信誉度将是一个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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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限额标准定为6万
中国保监会6月19日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标准,即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6万元的责任限额意味着,7月1日起,每辆机动车都必须投保6万元的第三方责任险,以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获得6万元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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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出台后您可得注意点!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通知》要求,“自10月1日起,交通民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时,要依法查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对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责令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属于2006年7月1日以前已经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保险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的,应当依法扣留机动车、责令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予以罚款处罚。对使用伪造、变造保险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保险标志的,要依法予以收缴,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予以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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