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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提单签章与交付 收藏

  •   《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所谓“签”是指承运人在书面提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一般是由有权签发提单的人在提单正面右下角签章,故提单必须有相应的签章,签章是提单签发要式性的另一要求。签章与提单书面形式要求紧密相关,是提单签发行为要式性的另一要求。提单作成之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应在提单上签章,以示承运人对提单记载的内容负责,传统意义上的签章是指在有纸文件上签字或盖章。作为电子提单签发人,承运人显然无法做到这一点。法律之所以要求签发人在提单上签章是因为认证问题,即签章人通过签字或盖章的方式表示提单由其签发,其对提单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电子提单规则》规定,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应按照托运人说明的电子地址给予托运人收到货物的收讫电讯通知,通知的内容与书面提单内容基本一致,并附加了日后进行电子数据传输的密码。该密码由承运人提供给托运人,承运人对该密码项下电子提单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托运人可依此密码对承运人发出指示,并据此密码进行提单的转让,可见承运人所给的密码起到承运人在传统提单上签章的作用。另据《汉堡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提单的签字,如不违反签发提单所在国法律,可以是手写、签字复印、打透花字、盖章、使用符号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工具。以加密的电子数据交换代替在纸质提单上的签字可视为使用了该条规定的电子工具。《汉堡规则》在我国虽仅具国际惯例的作用,但有不可估量的影响,所以,该规定也可作为我们解决电子提单签章问题的依据之一。故在承运人对托运人发出载有提单内容的电讯及密码后,应认为承运人已在提单上签章。

      提单的签发包括提单的缮制和交付,提单未经交付不发生法律效力。电子提单不能以传统提单由承运人交给托运人的方式进行交付,但托运人收到承运人的收讫电讯后知悉电子提单的内容,并持有有效密码,除承运人外无人知晓该密码,托运人据此密码对电子提单项下的货物拥有支配权、转让权,如同其持有书面提单一样;且托运人收到承运人的收讫电讯后必须向承运人确认该收讫电讯,这个过程与传统意义上的提单交付相同,故当托运人确认收讫电讯后即应认为承运人完成了电子提单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