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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原因 收藏

  •   1.协商一致变更、解除 

      《合同法》第77条和第93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解除合同。协商解除合同,有两种:一种足事前协商解除,即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又称之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该合同失效,合同须解除,当条件不成就时,合同继续有效。由于约定解除权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因此,该种协商解除又称为事前的协商解除。另一种协商解除是事后解除,即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事前解除与事后解除相比有下述区别:一是,事前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以及一方享有的解除权;而事后解除则是由于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由当事人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协商解除。二是,事前解除并不一定导致合同的解除,因为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并不一定能成就;而事后解除的后果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三是,事前解除的事由往往是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的事实;而事后解除的事由并不要求一方违约,即使不存在一方违约的事实,双方也町以协商解除合同。四是,事前解除的事由尽管由双方约定,但解除权的行使则由一方行使;而事后解除则由双方协商一致,属双方解除合同的问题,即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能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的情形 

      法定解除是指解除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要债务,经催古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