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所称的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运输方式并没有新的通道和工具,而是利用现代化的组织手段,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打破了各个运输区域的界限,是现代管理在运输业中运用的结果。多式联运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它必须包括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而且其中必须有海上运输方式。在我国由于国际海上运输与沿海运输、内河运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所以国际海上运输与国内沿海、内河运输可以视为不同的运输方式。
(2)多式联运虽涉及到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但托运人只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一份合同,只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取得一种多式联运单证,只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一种费率交纳运费。这就避免了单一运输方式多程运输手续多、易出错的缺点,为货主确定运输成本和货物在途时间提供了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