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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外贸易仲裁的意义和特点

      (一)仲裁的含义

      所谓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Award),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二)仲裁的特点

      1.仲裁机构是属于社会性民间团体所设立的组织,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对争议案件的受理,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2.当事人双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必先签订仲裁协议;双方均有在仲裁机构中推选仲裁员以裁定争议的自由。

      3.仲裁比诉讼的程序简单,处理问题比较迅速及时,而且费用也较为低廉,同时仲裁比诉讼的专业权威性更强。

      4.仲裁机构之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实行一裁终局,所以仲裁机构的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三)仲裁的优越性和作用

      1.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程序简单,解决问题较快。

      3.费用比诉讼费低。

      4.气氛缓和,不影响争议双方继续发展贸易关系。

      5.裁决是终局性的。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自愿将其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的书面表示,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

      1.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出现,表示自愿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的书面文件。

      2.仲裁协议(Submission)

      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以后订立的,表示自愿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且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

      3.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三、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的规定,应当明确合理,不能过于简单,其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的负担等。

      (一)仲裁地点

      在仲裁条款中,确定在哪国仲裁,一般就适用该国的仲裁法律。

      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视贸易对象和情况的不同,一般采用三种规定方法之一。

      1.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2.有时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3.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二)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我国主要的常设仲裁机构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别设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所组成的临时仲裁庭。当争议处理完毕,它即自动解散。

      (三)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主要是规定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在我国,进出口合同的仲裁条款,一般都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多规定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