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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一)索赔的含义

      索赔(Claim)是指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违约方对受损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予以受理并进行处理,称为理赔(Settlement of Claim)。可见,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受损方而言,称作索赔;对违约方而言,称作理赔。

      (二)索赔的类型

      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的索赔,一般有三种情况:

      1.贸易索赔。

      它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买卖合同规定时,受损方可依据买卖合同规定和违约事实提出索赔。属于卖方违约的,主要是交货的时间、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属于买方违约的,主要是不按时接货、付款、办理租船订舱等。

      2.运输索赔。

      它是以运输合同(或契约)为基础的,当一方当事人违反运输合同(或契约)规定时,受损人可以依据运输合同(或契约)规定和违约事实提出索赔。如收货人持有清洁提单而收到的货物发生残损短缺,这与发货人(卖方)无关,收货人只能凭运输合同(或契约)向承运人索赔。

      3.保险索赔。

      它是以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当发生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并由此造成损失,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例如,按CIP条件成交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雨而水浸损坏。由于投保了水渍险,买方可凭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约定索赔条款的意义

      索赔事件多发生在交货期、交货品质、数量等问题上,一般地说,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情况较多。当然,买方不按期接运货物或无理拒付货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也有卖方向买方索赔的情况。为了便于处理这类问题,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一般都应订立索赔条款,对索赔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四)索赔条款的规定办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通常有两种规定办法:一种是异议与索赔条款,多数合同采用这种办法,有的还同检验条款合订在一起。另一种是罚金条款,多用于大宗商品和机器设备的买卖场合。

      1.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品质、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主要包括:

      (1)索赔依据

      (2)索赔期限

      (3)索赔处理办法和索赔金额

      2.罚金条款(Penalty Clause)。

      又称为违约金条款,多见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的场合,它的特点是预先在合同中规定罚金的数额或罚金的百分率。

      (五)异议与索赔条款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异议与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1.索赔依据

      索赔的证据就索赔情形、对象而定。向贸易对方索赔,销售合同为主要依据;向承运人索赔须提供运输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单据为主要凭证,而检验证书则是任何索赔均须出具的。关于检验证书的出具机构,买卖双方也须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规定买方有复验权的出口合同,则应在合同中规定,要以卖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索赔的依据。

      2.索赔期限

      是指索赔的一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有效期。索赔期限的长短应结合不同商品的特性而定。对于易变质的商品,索赔的期限应规定得短一些;一般商品的索赔期限可定得长一些,大约30天—45天;成套设备的索赔期则可更长一些,按照

      全套设备安装、调试所需时间而定。索赔期限一经约定,索赔就须在期限内提出,逾期则索赔无效。

      3.索赔处理办法和索赔金额

      关于索赔的处理办法,因为事先无法预测违约的后果,因此,合同中不做具体规定,一般只做笼统规定,如整修、换货、退货、还款等。有时与商品检验条款合订在一起,称为“检验与索赔条款”。(Inspection and Claim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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