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清算行中银香港进行清算:
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认可,已加入央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清算行可以按照央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兑换人民币和拆借限额、期限等由央行确定。
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馀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馀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通过内地代理行进行清算:
境内代理银行是指为境外商业银行(即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同时作为境内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央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按照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以内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限额由央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记录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
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馀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馀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央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