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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险别 收藏

  •   为了适应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制定了各种涉外保险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 CIC),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划分,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所承保的主要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或费用。

      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别。中国海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一)基本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的被保责任范围

      平安险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一词是中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已久。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载运海轮时,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第二,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三,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第四,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五,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六,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第七,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第八,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由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有限,一般多适用于大宗、低值的无包装货物的保险,如钢材、木材、矿砂、粮谷类等。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或WPA)的承保责任范围

      “水渍险”也是中国保险业沿用已久的叫法,其原文的含义是“负责单独海损”。它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以下两大部分:

      第一,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第二,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虽然对单独海损负责,但对锈损、碰损、破碎以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不予负责。因此,一些不易损坏或虽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或旧货物,以及散货的原料货物等,结束投保水渍险。

      3.一切险(All 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

      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以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即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钩损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等11种险别。

      由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三种基本险中最广泛的一种,因而它比较适宜价值较高,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的保险。  

      (二)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在保险中,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风险。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三种基本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第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第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第五,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主要是人为的道德危险、贸易商未按合同履约的危险、被保险货物本身特性所产生的危险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等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规定除外责任除了有助于分清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还可以促使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恪守职责,保障贸易和航运的顺利发展。

      (三)基本险的责任起讫

      保险的责任起讫,又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开始和终止的期限,即保险责任的有效期。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责任起讫除了指具体的开始和终止日期外,还包括保险责任在何种情况下开始和终止。同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中国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一般采用“仓至仓”的原则,该原则又称“仓至仓条款”(W/W Clause)。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W/W Clause)是指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空范围,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经过正常的陆上、河内、驳船和海上运输继续有效,直到该货物运抵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该货物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若该货物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该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的当日午夜起滿60天为限,保险责任终止;若在上述60天内,该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处所,则保险责任自该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若在上述60天内,该货物进入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保险责任在该货物进入该仓库或处所终止。

      在此应特别注意,保险公司承担“仓至仓条款”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必须同时对被保险货物拥有可保利益,换言之,即使货物在“仓至仓”范围内遭受损失,若被保险人此时不拥有可保利益,则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补偿。例如,在FOB或CFR条件下,若没有投保相应的保险(如陆运险),货物损失发生在从出口商内陆仓库运往起运港码头的途中,无论是出口商还是进口商都无法依据海运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按“仓至仓条款”索赔。因此,这一风险损失可由出口商向保险公司投保陆运险或其他险别而获得保险保障。

      (四)基本险的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后,除了应缴纳保险费之外,被保险人还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否则,保险公司将有权拒绝赔偿。

      按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三种基本险中,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几方面的义务:(1)及时提货;(2)积极、合理施救;(3)及时通知保险公司;(4)提供索赔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