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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货运保险的投保与保险单的转让 收藏

  •   凡以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我国出口企业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尤其在仓至仓条条款下),被保险人应在货物运离仓库前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被保险人根据信用证或合同(托收方式时)规定填制《运输保险投保单》(Application For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或其他名称的投保申请单。投保单主要内容和项目要正确、齐全,因为保险公司系根据该投保申请单出具正式保险单。如果差错、不完整则影响将来安全、及时收汇,甚至造成国外拒付的事故。投保申请单主要内容有:

      1、被保险人名称(The Insured’s Name)。一般是出口企业名称。如信用证要求以进口商名称投保或指明要过户给银行,在投保单上明确表明,以便保险公司按要求制作保险单据。

      2、标记(Marks & Nos.)。与发票、提单上的标记一致,如标记繁杂,可以简化,如“与x号发票同”(as per invoice NO.xxx)

      3、包装及数量(Package & Quantity)。写明包装性质,如箱、捆、包以及具体数量,以集装箱装运的也要注明。

      4、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不能将货物写成百货、食品,而要写具体品名,如服装、大米、小五金等。可写统称但不能与发票所列货名相抵触。

      5、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按买卖合同规定的加成比例计算保险金额,保额小数点后进位成整数(不能用四舍五入法),所用币制应与发票一致。

      6、船名或装运工具(Per Conveyance)。海运应注明船名。

      7、开航日期(Slg. On abt.)。按确定日期或大约月、日填写,但与提单所列开航日期要一致。

      8、航程。即写明从何地起运至何地止。如转内陆,则要写明内陆城市名称,不能笼统写“内陆城市”。

      9、保险险别(Conditions)。要明确具体险别,不能笼统地写“海运保险”(Marine clauses)。

      10、赔款地点(Claim Payable At……)。通常是在货运目的地,如果在目的地之外的地点,要加以注明。

      11、投保日期(Applicant’s Date)。保单上载明的出单日期,不能迟于提单上的开航日期。

      在办理投保以后发现投保项目有变更或错漏,要及时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视具体情况或在原保单上更改,或出立批单,以防止可能产生的被动和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