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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保险单据及种类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又是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在货物出险后,掌握了提单又掌握了保险单据,就真正掌握了货权。

      保险单据的种类有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声明和联合凭证。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这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是完整独立的保险文件。保单背面印有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般表明承保的基本险别条款之内容),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条款。俗称大保单。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出的保险凭证是表示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这是一种比较简化的保险单据。它包括了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但不附有保险条款全文。这种保险凭证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又称承保证明(Risk Note)。是我国保险公司特别使用的,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据。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及保险编号加注在我国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并正式签章即作为已经保险的证据。是最简单的保险单据。

      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是进口贸易中,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订立这种合同即可以简化保险手续,又可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

      5、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预约保险单项下的货物一经确定装船,要求被保险人立即以保险声明书的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起讫港口、航次、开航日期等通知保险人,银行可将保险声明书当作一项单据予以接受。

      6、批单。保险单出立后,如需变更其内容,可由保险公司另出的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称为批单。其须粘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还有一种暂保单(Cover Note),是由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即投保人的代理人出具的非正式保单。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银行不接受暂保单。

      二、保险单的背书(Endorsement)

      保险单据按信用证的要求和需要时将由被保险人在单据上背书。

      在信用证的单据付款之时或以前,被保险人的权利应该转移。保险单据的背书应与提单背书保持一致。

      保险单据的背书根据信用证规定和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1、持单人是被保险人(出口商)时,做成空白背书。

      2、按信用证规定做成记名背书。

      3、被保险人是买方/进口商,则卖方/出口商不须背书,保险单如需转让,应由买方被保险人背书。

      4、被保险人是第三者、中性名称(To whom it may concern),若保险单转让时,不须背书。

      5、被保险人是Bearer,在赔付地点写明Claim payable at (place)to bearer or holder,保险单据若转让时,不必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