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船舶不适航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规定,船舶的不适航主要包括:
1、配备的船长和船员不合格。包括船长没有相应的船长资格证书,船员的数量不充足等。
2、船舶的装备不妥。表现在船舶平时没有做好定期维修保养工作,致使船体和机器设备不良,导航仪器及设备不齐全,并对航程所必需的供应品准备不足等。
3、货物配备不当。一方面是指货物的装载没有按照船舶种类和型号的要求进行配载,另一方面是指没有按照货物的特性或先后卸货的秩序进行配载。
对于被保险船舶适航的问题,根据海上运输的复杂性,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开航前或开航时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一事实为前提条件。所谓知道或应该知道是指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按惯例应该知道船舶在开航时船舶航行或管理方面是否具备适航事实。例如,在船舶开航时,船东知道船长突然生病,离船治疗,便命令大副代理行使船长的责任,同意开航;又如,船舶机械设备每年应进行一次常规检查,但因船东疏忽造成漏检,导致船机设备出现毛病,构成不适航的事实。
如果被保险人在开航前或开航时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船舶的不适航的情况,并致使船舶发生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船舶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是指船东或经营船舶航运的轮船公司。包括对船舶实际上拥有调动权和使用权的法人代表。船东代表主要是指行使船东权利管理船舶以及有权调度船舶的部门。船长和船员不是船东,也不是船东的代表。
三、被保险人对船舶保养不及时造成船舶损坏
被保险人恪尽职守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和修理,保险人不予负责。因为必然的和可以预料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风险之列,同时正常的维修和费用开支是被保险人应尽的职责。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购买船舶保险时需要了解这一保险的除外责任,尤其是被保险船舶不适航的情况,从而确保购买到的保障是最全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