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承保人同意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扩展如下:
保险货物运至海运提单载明的我国卸货港后,如需转运至国内其他地区,承保人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险别(战争险除外),继续负责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直至所保货物运至卸货港货物转运单据上载明的国内最后目的地(甲)经收货单位提货后运抵其仓库时终止,或(乙)自货物进入承运人仓库或堆场当日24时起算满30天终止。以上(甲)(乙)两项,以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 卸货港等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当日24时起算满60天终止。如货物不能在60天内转运,收货或接货单位可在60天满期前开列不能转运的货物清单,申请展延保险期限。承保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展延和确定展延的日期。如同意展延,展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0天。期限届满120天之后,如仍要求继续展延,经承保人同意后,每30天为一期按保险有关规定加费。 转运货物在卸货港存放满60天或经展延保险期限届满而未继续办理保险责任展延申请的,收货或接货单位应立即在港口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有短缺或残损,应在保险责任终止日起十天内通知承保人港口机构进行联合检验。承保人仅对在港口检验确定的货物损失负保险责任。
二、承保人对所有散装货物(如散装油类、粮、糖、矿石、矿砂、废铜铁、费轮胎等)以及化肥、古巴糖、活性畜、新鲜果菜所 负的保险责任,一律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卸货港终止,不负责国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