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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收藏

  •   (一)管理范围

      废物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范围内的废物,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资。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液态废物、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

      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二)办理程序

      1.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组织进口。

      2.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受理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3.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三)报关规范

      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包括从境外进入到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废物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且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2012年新增,重点)

      3.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下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为“非一批一证”管理,如要实行“一批一证”,在备注栏内打印“一批一证”字样。

      4. 对废金属、废塑料、废纸进口实施分类装运管理。进口时不得与其他非重点固体废物及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货物混合装运于同一集装箱内;对未按上述规定进口的废物,如无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嫌疑,进口企业可申请办理直接退运。

      5.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的,可以要求收货人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必要时,海关可以直接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并按照检验结果处理。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注明是否属于固体废物。(2012年新增)

      6.固体废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进口到境内区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2012年新增,重点)

      7.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不得以转口货物为名存放进口固体废物。(2012年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