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证是通过信件、电报、电传或其他方式,催促对方及时办理开证手续并将信用证送达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备货或装运货物出口。为保证按时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卖方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提解和催促买方依约开立信用证。
买方按约定的时间开证是卖方履行俏用证方式付款合同的前提条件,对于大宗交易或按买方要求而特别定制的商品交易,买方及时开立信用证尤其重要,否则卖方无法准时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以防买方违约,造成货物轻者不能及时出货,或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造成报失:重者使得货物销售不出去,严重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
在正常情况下,买方信用证最少应在货物装运期前15天开到卖方手中。对于资信情况不是很了解的新客户原则上坚持在装运期前30天或45天甚至更长的期限,并且配合生产加工期限和客户的要求灵活掌握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在实际业务中,国外客户在遇到市场行情变化或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往往拖延开证,因此出口商应及时经常检查买方的开证情况。
需要催证的情况:
1、合同内规定的装运期距合同签订的日期较长,或合同规定买方应在装运期前一定时间开出信用证。
2、卖方提早将货备妥,可以提前装运,可与买方商议提前交货。
3、国外买方没有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开出信用证。
4、买方信誉不佳,故意拖延开证,或因资金等问题无力向开证行交纳押金。
5、签约日期和履约日期相隔较远应在合同规定开证日之前,去信表示对该笔交易的重视。并提醒对方及时开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