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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收藏

  •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这个概念是指货物生产的国家(地区),就是货物的“国籍”。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生产国际化的发展,准确认定进出口货物的“国籍”变得更为重要。因为确定了进口货物“国籍”,就直接确定了其依照进口国的贸易政策所适用的关税和非关税待遇。原产地的不同决定了进口商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同。

      一、原产地规则的含义

      各国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并为执行本国关税及非关税方面的国别歧视性贸易措施,必须对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进行认定。为此,各国以本国立法形式制定出其鉴别货物“国籍”的标准,这就是原产地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将原产地规则定义为: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二、原产地规则的类别

      从适用目的讲,原产地规则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另一类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一)优惠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以优惠贸易协定通过双边、多边协定形式或者是由本国自主形式制定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因此也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优惠范围以原产地为受惠国(地区)的进口产品为限,其目的是促进协议方之间的贸易发展。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有以下两种实施方式:一是通过自主方式授予,如欧盟普惠制(GSP)、中国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二是通过协定以互惠性方式授予,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协定等。由于优惠原产地规则是用于认定进口货物有无资格享受比最惠国更优惠待遇的依据,因此其认定标准通常会与非优

      惠原产地规则不同,其宽或严完全取决于成员方。进口国(地区)为了防止此类优惠措施被滥用或规避,一般都制定了货物直接运输的条款。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了进一步改善所处的贸易环境,推进市场多元化进程,开创新的格局,截至2011年3月,先后签订了《亚太贸易协定》(即原《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又称《曼谷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一东盟合作框架协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又称香港CEPA)、《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又称澳门CEPA)、《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对埃塞俄比亚等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以下称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等优惠贸易协定。上述优惠贸易协定中均包含有相应的优惠原产地规则。

      上述贸易协定中,《亚太贸易协定》适用国家包括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中国一东盟合作框架协议》适用国家包括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缅甸、老挝、柬埔寨和菲律宾。

      (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因此也称为自主原产地规则。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其实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必须普遍地、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原产地为最惠国的进口货物。它包括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原产地标记或贸易统计、政府采购时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WTO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正在统一协调中,完成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将实施统一的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以取代各国自主制定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