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主要有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以下货物视为在一国(地区)“完全获得”:
(1)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2)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3)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4)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5)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6)在该国(地区)获得的上述(1)一(5)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7)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做材料的废碎料;
(8)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9)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10)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
(9)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11)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12)在该国(地区)完全从上述(1)~(11)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为运输、储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为货物便于装卸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等,不予考虑。
2.实质性改变标准
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进出口税则》中的4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
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1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低于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这里应注意:上述“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所生产的成品的价格;“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的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价)计算。
以上述“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作为标准来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有关的“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中具体列明,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对未列入上述清单货物的,其实质性改变的判定,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上述清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并公告。
上述实质性改变标准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两个及以上国家(地区)所参与生产的货物原产地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