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缴纳方式、缴纳凭证、缴纳规定等与税款缴纳相同。
(一)征收规定
1.缓税利息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海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随时调整并公布执行。2009年3月公布的缓税利息率为0.36%。
2.对于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包括税款保付保函)管理的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保税货物,在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时,如果海关征收的缓税利息大于对应台账保证金的利息,应由中国银行在海关税款缴款书上签注后退单,由海关重新开具两份缴款书,一份将台账保证金利息全额转为缓税利息,另一份将台账保证金利息不足部分单开海关税款缴款书,企业另行缴纳。
(三)计息期限
1.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至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加工贸易E类电子账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账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账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至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2.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未经批准擅自内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或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需要后续补税但海关未按违规处理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至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之日(内销之日无法确定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发现之日);若内销涉及多本合同,且内销料件或制成品与合同无法一一对应的,则计息的起始日期为最近一本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至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之日(内销之日无法确定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发现之日);若加工贸易E类电子账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擅自内销的,则计息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账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账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至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之日(内销之日无法确定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发现之日)。按照前述方法仍无法确定计息的起始日期的,则不再征收缓税利息。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等违规内销的,还应根据规定征收滞纳金。滞纳金是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之日止按日计算,滞纳金征收比例为少征或漏征税款的0.5‰。
3.加工贸易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内销需征收缓税利息的,亦应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计算公式
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调整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
缓税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款×计息期限(天数)×缓税利息率÷360(四)办理程序
1.海关审核准予内销后向经营企业签发“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
2.经营企业持该“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办理通关申报手续。在填制内销报关单时,经营企业需在备注栏注明“活期”字样。
3.海关核对确认无误后,按规定办理内销货物审单、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