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8年,香港某货运代理受委托人的委托,将35包中国丝绸分别装人集装箱运往日本的YOKOHMA和意大利的GENOA。由于装箱人员的疏忽,错将发往日本YOKOHAM的B/LNO.CSC/98017货装人发往意大利GENOA的B/LNO.CSC/98018货中,造成YOKOHAM日本客户急需的货物不能按时收到,要求以空运形式速将货物运至YOKOHAM,否则整批货无法出售,其影响更为严重。为了减少客户的损失,委托人通知有关代理将货物空运到YOKOHAM,另外将误运到YOKOHAM的货运到意大利GENOA去。这样便产生两票货物的重复运输费用,共计14724,04港元。上述损失是货运代理的装箱员失职,导致货物错运造成的,因此,其责任全部应由货运代理承担。
鉴于该货运代理投保了责任险,且保单附加条款A明确规定:本保单承保包围延伸至由于错运货物所产生的重复运输的费用及开支,只要不是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或明知造成的。根据保单条款的上述规定,在货运代理赔付了委托人后,保险公司赔偿货运代理所承担的全部损失。同时,又因该保单规定了免赔共为3500港元,故保险公司从应赔付的14724.04港元中扣除3500港元的免赔额,货运代理实际获得赔偿金额为11224.71港元。
分析:从本案的索赔过程,我们可以总结出三点:(1)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由于造成本案错运的责任完全在承保范围之内,因此,保险公司给予了全额赔偿。(2)保险公司扣除了免赔额。投保时,保单中一般都会有免赔额条款,如果索赔金额未达到免赔额,则保险公司免赔,即损失全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如果索赔金额超过免赔额,则保险公司赔偿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所以,本案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为11224,71港元。(3)货物错运后,被保险人采取—的补救措施一定要及时、合理,既不可不采取任何措施,使损失继续扩大,也不可采取不合理措施,使费用增大。被保险人在采取措施之前,最好征得保险公司的意见,尤其是在改变运输方式、加大费用支出的情况下,以免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产生纠纷或得不到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