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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产地证书不符 收藏

  •   广东某企业拟申报进口原产于新加坡的奶粉并申请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并向海关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及其他相关商业单证。经单证审核,海关发现该企业提交的其他商业单证均真实有效、符合海关要求,相关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安全特征亦与总署备案资料一致,但该证书抬头印有“REPUBLIC OF SINGAPORE PREFERENTIAL CERTIFICATE OF ORIGIN”字样,并非常见的“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亦无“FORM E”及“Issued in(country)”的相关字样。该票货物能否享受协定税率?

      分析点评

      新加坡与中国签有两个自由贸易协定,一为以东盟成员国身份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一为以其独立身份签订的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不同的协定项下受惠产品清单、采用的原产地标准及证书格式各有差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海关总署令第19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经审核,该企业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确系新加坡方面的原产地证书授权机构签发,证书格式为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格式。但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案例的相关进口货物尽管其新加坡原产资格并无疑问,但因进口商申请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而非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必须向海关提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的原产地证书。鉴此,可以判断相关货物不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