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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装运期时卖方考虑欠周致损案 收藏

  •   约定装运期时卖方考虑欠周致损案

      案例

      中国某外贸公司(卖方)曾在广州秋交会上与英国某商人(买方)按CIF伦敦条件签订了一项出口白薯干的合同。由于卖方货源充足,急于出售,所以当月成交时便约定当月交货。后因卖方租不到船,未能按期交货,致使双方产生争议,买方遂提请在中国仲裁,结果,卖方败诉。

      [案例分析]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按CIF条件成交,卖方必须自费洽租船舶,并在约定期限内将其出售的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且向买方提交有关单据,以履行其交货义务。因此,签订CIF合同时,卖方不能只考虑货源,同时还应考虑船源情况。本案合同项下的卖方在签约时只顾成交,不管运输,只考虑手中有货而不考虑租船是否困难,就采用当月成交、当月交货的做法,这是导致本案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对此,我们应当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