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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进出口买卖合同纠纷 收藏

  •   一、简要案情:

      2011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炭黑N330供货合同一份(合同编号:)约定被告须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原被告约定的货物报关出口叙利亚,货物质量应与被告提供的样品一致,且应以叙利亚客户验收合格为标准。2011年8月27日叙利亚客户收到了货物,却发现被告所提供货物与其此前所提供的样品严重不符。不仅如此,被告竟然少发货3200KG(订货数量22000KG,实际发货18800KG)!出现上述问题后,虽经原告积极努力,但叙利亚客户仍认为我们这是商业欺诈,除坚决要求将货物全部退回外,并要求原告承担因此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被告这一违约行为,不仅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也损坏了公司的形象和信誉,综合损失无法弥补。纠纷发生后,原告曾多次试图与被告协商解决办法,但被告均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贾庆坤律师为原告代理此案。

      二、代理分析:

      经过多方取证,从出口产品购销合同、海关取得相关货物处理决定、货物报关单、检验封箱单以及目前对于炭黑N330的使用标准等证据形成证据链,以此对被告的违约行为提出赔偿请求。后法院判决被告违约,返还原告已付货款(陆运、海运损失)、因被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原告的损失、原告代叙利亚客户缴纳的清关及运输费和不合格货物退运至国内的全部费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