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交通部水运司发布了《统一收取进口铁矿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行动方案》,以规范港口市场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利益,促进港口健康发展。
关于收取时间,《方案》要求,自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接卸进口铁矿石的港口必须统一按国家规定标准开始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对2006年6月1日到10月31日之间未按规定收取的,港口企业应与货主签定补缴还款计划,于2006年12月31日前结清。
关于收取承诺,《方案》指出,要求所有接卸进口铁矿石的港口企业领导承诺,本企业将按上述第一点要求,做好铁矿石港口保安费的收取工作。
关于监管措施,《方案》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各有关省、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安排,应尽快组织一次进口铁矿石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06年11月30日前报部。交通部履约工作组也将根据需要派员抽查各地的工作情况,敦促各地做好此项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仍不按规定收取铁矿石保安费的港口企业,交通部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罚:
一是交通部将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对不按国家规定收取保安费的港口设施,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罚。
二是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组,对不按国家规定收取保安费的港口设施,将结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对照该设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逐项检查其各项保安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港口设施,交通部将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公告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作废。
三是中国港口协会应继续做好行业自律工作,组织了解进口铁矿石货主拖欠港口保安费的情况,对拖欠款较大的货主,由交通部和中国港口协会统一协调有关港口企业进行必要的制裁,在所有港口全面拒卸该铁矿石货主的进口铁矿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