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养路费在我国由来已久,而养路费是否合法之争的源起,则是《公路法》在1999年的那次修改。1999年全国人大对《公路法》进行修改后,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2000年10月,国务院据此批准发布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在燃油税出台之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继续征收养路费”。到了今年8月份,一些专家学者提出,1999年对《公路法》的修改,相当于废除了养路费,因此再继续征收就属于不合法行为。据了解,我国养路费年收入约为900亿元。从1999年至今,各地的路政部门共征收了大约5400亿元的养路费。
5400亿元人民币,这笔巨款都用到哪去了呢?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起,公路养路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也就是收入全部上缴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从实际使用的情况看,自2003年以来,全国每年征收的公路养路费中,用于公路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费用比例约占45%;用于公路新建项目补助的公路建设费用约占15%;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和建设补助的费用约占15%;用于生产设施费、科研教育费、路政管理费、路况及交通量调查费等的公路养护事业费约占15%;以上几种费用共占总费用的90%,其他10%的费用则用于职工劳动保险、退休离休人员费、交警经费以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