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物资储运公司4月19日受宏隆公司的委托,将宏隆公司被买方拒收的240件铁桶包装的TD甘油在广州东站办理了托运手续,自装自锁装入P632697号60吨的棚车。托运人填写的货物运单记载:甘油240件,到站上海何家湾站,收货人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承运人缮制的货票记载,运到期限为9天。
P632697号货车于4月20日从广州东站开出,次日到达株州北站,5月18日编入直通货物列车开出,同日到达鹰潭站。6月14日抵达何家湾站。涉案货物后经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现场外观检查,结果是抽查检验不合格。
此时该货物已在广州滞留5个月。宏隆公司以铁路运输企业野蛮装卸致使货物包装严重破损,逾期运到47天致使货物变质,承运人对货损有重大过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到站何家湾站赔偿货损和其他损失共计84万元。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追加株州北站、鹰潭站为第三人,经审理认为:宏隆公司指控承运人有野蛮装卸和重大过失证据不足。株州北站保留该车,致使货物逾期运到并超过保质期发生变质,对货损有一般过失,应在货物保价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到达鹰潭站已过保质期,扣车和倒装系货物超载所致,故鹰潭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宏隆公司和株州北站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株州北站上诉称由于醴陵限制口的车辆通过能力有限,因此该车被保留,属不可抗力,株州北站不应为保留承担逾期运到的货损和违约责任。承运人确实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宏隆公司上诉请求按实际损失赔偿,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第二十条规定,托运人对托运货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或者行业的包装标准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第8、10条规定,保价金额50万元以上的整车货物,应及时挂运,中转停留一般不超过24小时。由于宏隆公司委托的托运人未如实申报货物价值,使承运人确认该批货物属对运输无特殊要求的低值普通货物,故在选择保留车时,根据先普通货物后特殊货物的原则决定将该车保留。该批货物使用棚车运输,由托运人自装自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991年公布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47条(1)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凭封印交接,内货状况和包装由托运人负责。铁路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货物进行检查是承运人的权利,并非义务。承运人按照运单填报内容,依据运输规章决定将该车保留,延长了运输时间,使货物的变质加剧,属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和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依照铁路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货物的运到期限为9天,逾期47天运到。铁路法第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承运人“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株州北站虽然是因运输能力的限制而对该车采取保留措施造成逾期,但仍属承运人的违约行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无关,株州北站应当依法给付该段逾期时间内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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