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招标由国外企业代理诱骗中国企业中标,然后让招标企业退出,设立圈套。 国外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后,要求中国投标企业必须指定一家招标公司代理中国企业进行投标,而不是中国企业直接向招标公司投标。一旦发生纠纷,投标企业无法直接与招标公司交涉。 |
不按国际通行做法操作,单方规定随意的软条款,迫使中方企业就范。 国外招标公司在收到中国投标企业的信用证后,通常中标后发货时间异常紧张,必须提前确定包装,货物组织等。但招标公司却在收到信用证保证金后一周或一周多的时间开出信用证。 |
国外招标公司利用开出的信用证强加于人,利用软条款勾结银行,以强凌弱。 通常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气,坑害出口商。只要招标公司不同意付款,中方企业就不可能拿到货款。 |
招标公司在标书上规定:招标公司必须派检查官检查后才允许出口企业发货。 检查官代表招标公司的行为,完全依个人好恶或被授意制造事端,想尽一切办法阻挠中方企业发货,形成企业不能按期发货的事实。 |
用层层扣款的办法,达到骗钱的目的。 由于中方开出的保证信用证为无条件的,因此招标公司只要要求中方赔款,中方就必须赔偿。用招标公司检查官的话来说,“这是我们的杀手锏。”它们用保证金强行扣款,货物质量、数量、延迟发货等等借口都可导致货款被直接扣除。 |
一旦发生风险,勾结海关、检验部门,提高检验标准,以时间延迟为由,强行退货,或就地销毁,把风险转嫁到中方企业身上。 如通常采购的农产品由于招标市场发生变化,就会以各种理由拒收或退货。实际上根本没有进行任何检验,即使检查也是他们部门之间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