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概念 :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 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商口代码及退税率
商品代码是在进出口贸易中使用的对商品进行分类管理、表示进出口商品名称的数字化代码,对规范商品管理、简化实际操作、方便统计分析起着重要的作用,广泛地应用于进出口报关、出口退税、出口企业的业务处理及财务核算等领域。
商品代码是商品分类的具体表现,是海关税则及出口退税的基础,海关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目录的分类原则和内容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随着多年的实际应用演变,商品分类日趋成熟,其代码的规则主要遵循:前两位数字代表章目,三四位数字为税目,后四位为子目,其中第七、八位为我国税则在协调制度编码的基础上增加的两级子目,第九、十位为划细商品而增加的两位商品码(从2001年起)。
海关根据国际通行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确定标准商品分类,应用于海关的进出口报关;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务政策法规的需要,对海关提供的标准商品进行税率鉴定,在鉴定的过程当中,若原代码不能满足税务实际业务的需要,可对原代码进行扩充,以便准确的鉴定税率。
商品代码即为国家税务总局最终鉴定税率的商品代码,所鉴定的退税率,是计算出口退税的重要依据。出口企业可据此进行进出口报关、企业内部业务处理及财务核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各地的税务机关可据此审定企业的退税申报、办理退税审核审批业务.
商口代码的使用规定
出口企业在内部管理中,应加强储运、业务、财务各环节的协调一致,在使用商品代码时必须做到企业内部同一商品使用相同的商品代码,购进货物的商品计量单位以报关出口时海关商品码的计量单位为标准计量单位,做到进货和出口计量单位一致。
出口企业在申报时使用的商品代码,原则上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代码为准,若税务总局在原商品代码上进行了扩展,则应使用此商品代码的扩展代码,即后面标有*号的基本商品代码。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申报,出口企业在报关时应注意确定此商品代码是否属于高新技术商品代码,同时尽可能保证进货凭证上的商品名称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明的名称一致。
对于出口消费税产品的,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增值税专用税票和消费税专用税票后,方可办理增值税及消费税的退税,且报关出口时使用的商品代码必须是可退消费税的商品码。
在进行年度间相关业务的处理(例如:进货结转、备案表、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时,若商品代码或税率发生变化,需根据新年度的新商品税率库进行重新认定,进行数据结转。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基础代码
企业代码
企业代码:是出口退税管理中用于标识每个出口企业身份的基本代码,其功能相当于征税机关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
目前企业代码统一采用出口企业在海关登记备案的注册号码,即海关代码(共10位),以后逐步采用技术监督局的9位统一编码。
商品代码
商品代码:是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用于区别、分类、规范出口商品的标识,每一个商品代码都有包含着相应的商品属性、名称、类别、单位、征税税率和退税税率,是出口退税申报审核最重要的基础代码,在出口退税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目前的商品代码统一使用海关总署根据国际统一遵循的惯例制定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其编码规则为:前两位数字代表章目,三四位数字为税目,后四位为子目,其中第七、八位为我国税则增加的两级子目,第九、十位为划细商品而增加的两位商品码。
海关商品代码每一年度修订一次,变动幅度在30%以内。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出口退税政策法则的规定,已适应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为目的,对海关商品代码重新进行了鉴定,鉴定后的商品代码又称出口商品退税率库,包括了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基本属性,主要内容有:商品代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增值税征税税率、消费税单位税额或税率、退税率、是否禁止出口、是否免税、是否专营等。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商品代码重新鉴定一次。
对于商品代码,在退税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出口企业申报的商品代码,其出处为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编号”;
2、国家税务总局在海关商品码基础上将部分编码扩充为9位和11位,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同一商品代码项下有不同征税税率和退税税率的问题,第9位和第11位对此进行了细化;
3、对于高新技术商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将第9位和第11位扩展为数字“8”,以便与非高新技术商品相区别,因次,凡商品代码尾数为8的,全部是高新技术商品;
4、因商品代码中包含了退税率等出口退税审核中的重要信息,因次国家税务总局在《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出口商品退税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进行鉴定,向全国发布,各地退税机关据此执行,在执行中若发现疑问,须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调整,各地不得自行进行调整。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方式
一、先由出口企业按退税机关的要求自行进行清算,并将清算自查报告、清算表格等清算资料上报退税机关,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
二、由退税机关直接对出口企业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