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近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国际服务业大会和展览会上表示,中国将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和制定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政策,并将从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跨国企业非贸易项下售付汇改革政策。为支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有关部门正计划规范企业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调整部分行政性管理事项。
李东荣介绍,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介入,改变了传统物流模式下国际贸易购销双方直接交易、钱货两清,货物与资金反向流动、相互对应的简单模式,导致国际贸易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现象经常发生。
我国已于1996年底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8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可兑换,取消了对货物、劳务的进口支付和利润、利息的汇出等经常项目对外支付与转移的限制。目前,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已基本取消了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督,由直接管企业转向通过银行实施间接管理。其中,真实性审核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重要原则,在货物进出口项下更有出口收汇与进口付汇核销的手段,督促企业出口必须收回外汇、进口付汇必须到货,以防止逃骗外汇。
物流业以效率为本,企业在经营中讲求规模效益,一次物流配送流程往往涉及多家企业的多笔业务,这对于现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中“一一对应、逐笔核对”的真实性审核原则来说,无疑提出了挑战。这尤其体现在保税区和跨国公司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方面。
进出口经营单位利用保税区物流企业高效专业的配送服务,可以达到快速通关、减少库存、节约费用的目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保税区优惠政策。但从外汇管理来看,保税区的国际物流操作往往单证不统一。这就会产生报关单单价不同、报关单时间倒置等问题,前者可能导致企业无法足额对外支付,后者则造成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办理付汇。
跨国公司多采用货物跨国采购、集中配送、资金全球统一管理的经营模式,货物在各子公司与客户间直接流动,而资金通过财务中心统一结算,物流与资金流分离。这与现行外汇管理的审核方式也会发生冲突。一是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统一控制物流、资金流,一般不按子公司实际发出货物数量汇入款项,而是视子公司资金需求及母公司资金运行情况而定。当母公司汇入款项大于子公司出口货物款项时,出口企业因不能立即向银行提供其对应金额的所有出口单证,无法及时核销;当子公司暂不需要资金或母公司资金周转紧缺时,则因母公司未及时将出口货款汇入而影响核销速度。二是跨国公司境内母公司在统一控制物流、资金流后,必须代理境内子公司收付汇,这与现行的“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相矛盾。
针对这些问题,李东荣表示,随着跨国物流企业进入中国、国内物流加快发展,国际贸易运作方式将更加多样化,国际贸易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现象也会显著增多。这些都需要外汇管理部门主动研究,不断适应形势的变化去改进管理,为企业的正常运营提供便利。
他说,外汇局将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加大政策力度,改进监管手段,进一步便利对外贸易和投资活动,促进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迈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