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其中实际上存在着一种明显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对于民航方面这种明显带有关门立法、部门利益立法嫌疑,过多强调义务、忽略权利的立法,有关方面确实需要好好审查。
近日,媒体两则关于民航方面的消息,很是让人有话要说。
10月15日《法制日报》报道说,民航总局日前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送审稿)》,全面规范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乘客、托运人和航空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条例规定了10种乘客的禁止性行为和货物托运人的禁止性条款,乘客不听机组人员指挥,擅自调换座位或做出影响航空器载重平衡等“危险动作”等,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而10月13日《北京日报》则报道说,针对有关航班延误补偿要出台强制性规定的传闻,民航总局新闻处负责人给予明确答复,航班延误补偿政策的指导性原则目前没有任何变化,民航总局不会对航空公司实施强制规定。
虽然表面来看,两则报道的内容明显不同,但如果结合起来阅读,就会明显感觉到:这其中实际上存在着一种明显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民航管理方面显然更多地是在单方面强调乘客必须承担的义务,而对于乘客应该享有的一些正当权利,不仅没有主动予以承认,而且以否认传言的形式,断然否认了对乘客受损权利进行合理弥补的政策可能。
在一个强调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的现代法治社会,这种做法委实让人难以理解。我们知道,在诸多政策制度的制定中,如果注意义务设置过重,不仅意味着义务人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义务,而且意味着义务人必须处于时刻防止自己违法侵权的高度紧张状态。因此,只有真正把公平正义贯穿到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去,最大限度地实现目标群体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才能真正促进社会各方利益的均衡,从而保证社会公众真正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遗憾的是,近年来,一些部门、行业的制度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总是过多强调义务,而忽略权利。
就拿民航管理来说,最新修订、正在送审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尽管出台一些惩罚性规定不乏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同时不难看到的是,这其中不少的规定,实际上更多地是民航方面在单方面地强调乘客必须履行的义务,而并没有对等性地考虑乘客的实际需要和正当权利。比如,擅自调换座位要遭受处罚的规定,和民航方面动不动就耽误航班的情况相比,谁造成的社会损失更大、更需要采取必要应对措施?民航方面为什么要如此积极、主动地限制乘客的各种权利,而断然否认航班延误补偿政策?这样的做法,又怎能给人公平、公正之感?又怎能真正让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和认同?
因此,无论是从促使民航业更为健康、良性发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更为有效、全面地维护广大乘客合理、正当利益的角度来看,对于民航方面这种明显带有关门立法、部门利益立法嫌疑,过多强调义务、忽略权利的立法,有关方面确实需要好好审查。毕竟,对民众权益缺乏基本和应有尊重的立法,不仅会从根本上侵损民众的法律信仰,而且也会从根本上给具体的管理工作遗留下不断发生各种矛盾和冲突的空间。(江子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