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快件的报关
1.快件的报关和查验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办公时间和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需在海关办公时间以外或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需事先商得海关同意,并向海关无偿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及必备的设施。
2.进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3.运营人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及时向海关呈交快件通关所需的单证、资料,并如实申报所承运的快件。
(2)通知收、发件人缴纳或代理收、发件人缴纳快件的进出口税款。并按规定对进出境快件交纳规费、监管手续费等。
(3)除经海关准许的情况外,应当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存放于专门设立的海关监管仓库内,并妥善保管。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提取、派送、发运或进行其他作业。“监管时限”是指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处境快件自向海关申报起至运输工具离境止。
(4)海关查验快件前,运营人应当对快件进行分类。海关查验快件时,运营人应当派工作人员到场,并负责快件的搬移、开拆、重封包装等。
(5)发现快件中含有禁止处境的物品,不得擅自处理,应当立即通知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4.除另有规定外,A、B、C三类快件按下列规定报关:
A类快件凭KJ1报关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B、C两类分别凭KJ2、KJ3报关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按上述规定报关的A、B、C三类快件,海关根据情况,可以要求运营人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物品有关的详细书面资料。
5.D类快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物品进出口有关的单证办理报关手续。
6.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运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的报关。通过EDI方式向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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