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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专营制度底气不足


www.jctrans.com 2006-2-20 15:18:00  南方报业网

  邮政信件专营虽然在基于安全考虑的合法性上占有上风,邮政专营制度在市场行为上却显得底气不足。

  新中国成立以后,邮政一直实施专营体制,1987年1月施行的《邮政法》,其基调也主要是从法制环节保障和强化邮政专营。

  虽然,《邮政法》施行后的近20年间,国内市场经济的力量和形态均今非昔比,广义上的邮政专营已被部分攻破。

  比如,我国邮政特快专递业务中属于物品类的快递业务,事实上早就开放了。中国邮政之外的市场主体已占据70%以上的份额。

  有关统计显示,与国内快递市场每年30%左右的增速相比,邮政EMS的市场份额却逐年下降,在2002年时,从1997年的97%降到了40%。与此同时,民营快递企业则快速发展。民营快递依靠其灵活的经营模式,行业规模和市场份额日渐增大,1998年以来,每年都以120%至200%的速度递增。

  国内邮政专营制度必然会更加难以为继,寄望于《邮政法》来保护专营,可能吗?

  根据现行的《邮政法》,民营快递相当一部分业务是不合法的,公安、工商、邮政等部门,常常联合对违规的民营快递予以打击。随之,《邮政法》修改来修改去,依旧修改出“邮政打压快递业”的一片指责声。

  《邮政法》(草案)第七稿规定,国家邮政监管机构依法对邮政服务和信件速递服务实施监督管理。而中介机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则提出,由于重组后的国家邮政局继续作为中邮集团公司(含管理和经营EMS快递业务)的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人员由现有的邮政官员组成,这事实上构成了邮政监管机构与其行政管理相对人,比如邮政企业、非邮政快递企业之间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

  《邮政法》修订不能违背竞争公平的原则——中国邮政既作为民营快递公司的监管者,又作为其竞争者,出现的是不公平竞争的市场恶性循环。

  由于以物流和商业服务为主的快递服务与邮政普遍服务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国家邮政监管机构不应当作为快递服务行业的监管部门。为了保证新的国家邮政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监督机构的主体人员应当由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独立人士组成,而不应以原有邮政部门人员为主。邮政监管者和被监管对象,在法律上应该是平等的关系。

  《邮政法》主旨是调节、规范、监管市场竞争主体,而修订历时七稿未果,显然是利益难以调平而导致。这亦是邮政总局与中邮集团政企不分的必然结果。

  日前,信产部在强大舆论压力下放出口风,称2006年邮政法修订仍将继续立足于草案的完善。可是,《邮政法(草案)》的起草者,正是国家邮政局,部门立法的结果难免优先考虑部门利益。这也是让人心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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