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公司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的行为和法律的关系是一个复杂问题,应当从几个方面分析。以马士基收费为例:第一,我们现在所谈的马士基收费行为没有法律授权,马士基最多只能说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其收费行为。第二,马士基的收费行为在中国国内应当受到国内法的管辖。中国价格法适用于一切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它要求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该法第十四条则明确禁止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马士基任意收费,但马士基收费缺乏透明且没有合理解释,故有违反以上各规定之嫌。第三,如果将马士基的收费视为班轮成员行为的话,其行为则违反了《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相关规定。该公约第十六条要求班轮公会成员临时增收杂费时与相关方协商,并提供理由。马士基行为一直受到中国货方的反对,根据现有资料看,马士基没有及时和货方协商收费问题,也没有根据市场需要取消临时收费。公约是否能够直接适用于马士基在中国的收费行为尚需进一步研究,但公约至少是马士基必须参考遵守的行为规则。综上所述,马士基的收费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且有多项违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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