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公司向物流企业收取所谓的“中国大陆地区设备操作管理费”,涉嫌双重收费、不合理收费。就双重收费而言,船公司已经收取了总的运输费用,而无论是“铅封费”还是“中国大陆地区设备操作管理费”,都应该属于运输成本的构成部分,已经被包含在运价、运费之中了。在运输费之外另收码头作业费用,就有双重收费的嫌疑了。就不合理收费来讲,作为运输成本的构成部分,本来应当向进口商收取,因为这是他的货物,船公司把他的货物从中国港口运输到目的地,应该由他来承担。而他把其中的码头作业性质的费用分摊到了物流企业身上,这是不合理的。船公司从事的国际海运业务收费发生在中国,毫无疑问其行为必须受我国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具体来说,马士基近年来一系列的收费行为,应当受到价格法和《国际海运条例》及《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约束,这是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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