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马来西亚与贸易和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海关法》、《海关进口管理条例》、《海关出口管制条例》、《海关估价规定》、《植物检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法》、《反补贴和反倾销法》、《反补贴和反倾销实施条例》、《促进投资法》、《外商投资指导方针》、《外汇管理法令》、《工业产权法》、《专利法》和《通讯与多媒休法》等。
2005年5月1日,马来西亚卫生部国家药品管理局开始实施2004年4月通过的《药品注册的指导性文件(修正案)》。根据修改规定,在马来西亚销售的药品,无论是制药还是传统医药,国产还是进口产品都必须使用全息摄影安全(防伪)图案。
2005年7月1日,马来西亚开始执行《营养标签及标识规定》,要求50多种普通消费食品的商品标签标识必须符合该法规。
(二)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1)进口关税
关税是马来西亚实施进口管理的主要手段。进口关税主要为从价税,只有一些特殊产品采用从量税。目前,马来西亚对大部分原材料、零部件和机机械设备取消了进口税,而对汽车等进口的奢侈品和涉及国内保护行业的产品适用高税率。在免除缴纳进口关税方面,根据马来西亚《海关法》的授权,财政部长有权免除个别特殊组织或特定产品缴纳进口关税。
根据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马来西亚自2005年1月1日起,将东盟成员国各类型整装车的进口关税降至20%,拆散配件组装车和配件的进口关税减至零,将其他非东盟国家各类型整装车的拆散配件组装车及配件的进口关税分别降至50%和10%。
(2)出口关税
马来西亚主要对野生动物、木材、石油和棕榈油等产品征收5%~30%之间的出口税,对石油统一征收20%的出口税。
2、进口管理制度
马来西亚将进口产品划分为四类,包括:禁止进口产品;实行进口许可的产品,如家禽、牛肉、大米、食糖和彩色复印机等;为保护国内产业而实行临时进口限制的产品,如牛奶、咖啡、部分电线电缆以及部分钢铁产品等;自由进口产品。
根据马来西亚200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营养标签及标识规定》,进口食物要进行营养标识,包括标明维他命、矿物质、胆固醇、食物纤维及脂肪酸的含量,但是在对营养说明时,禁止采用医疗用语。该规定涉及到的产品包括:本地生产和进口的精制谷物食品;各种类型的面包;各类甜食面点;各种奶类及奶粉制品以及各种类型的软饮料包括植物性饮料、豆奶和大豆饮料等50多种普通消费食品。
3、出口管理制度
马来西亚对出口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出口产品划分为三类:即禁止出口产品、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产品和自由出口产品。禁止出口的产品包括军火、珊瑚、海龟蛋和藤条等;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产品主要包括动物及动物产品、大米、食糖、橡胶、纺织品和钢铁等。
出口橡胶需得到政府部门的特别许可,橡胶木的出口受出口配额的限制。由于国内家具业面临原料短缺,为增加木质产品的附加值,2005年6月,马来西亚政府决定全面禁止出口橡胶木。2005年,已获得当年出口配额外负担的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其配额,但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配额。
(三)投资管理制度
马来西亚正在逐步放宽外资投资政策,开始允许外资在部分领域设立全资控股公司。马来西亚对外资投资后的撤资时间没有限制。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外资银行一年内可以新设立4家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鼓励政策
马来西亚鼓励投资的优惠措施包括减免公司所得税和投资税,减免进口税及销售税。为鼓励外商投资高新科技研发,马来西亚政府在吉隆坡专门划出区域设立“多媒体超级走廊”,积极引进外资从事电子、信息和通讯科技开发,产品研制及技术服务等。对走廊内的企业,除给予减免所得税和投资税赋等优惠措施外,还在电信收费、研发经费申请、上市及海外募集资本方面给予相应扶持。为鼓励本国和外国公司投资制造业,马来西亚政府为投资制造业的公司给予新兴工业地位,提供抵减投资税负及抵减再投资税负等奖励。
2、外商投资限制规定
目前,马来西亚对外国人获得财产的条件较为严格。根据2004年8月马来西亚外资委员会发布的《外商投资指导方针》,外国人要获得总价值超过1000万(包括1000万)马币以上的财产,或者购买一整幢建筑,或者从事任何财产开发项目都必须在当地注册企业,并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净资产、雇员、股份和不动产开发等),如果外商获得工业财产是为了满足制造的需要,则获得该财产可以不满足有关净资产的要求。对于“多媒体超级走廊”内的企业,如果是为了本企业的运作而在该区域内收购任何财产,无需获得外资委员会的批准。
(四)主要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1、主要贸易管理部门
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主要负责对贸易规则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配额管理,并负责一般产品、机动车辆的进出口许可证发放事务。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下属的贸易事务局专门负责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马来西亚海关负责监管产品进出口、关税征收等事务,并提供有关进出口许可证和关税的信息。马来西亚对外贸易发展局负责促进和推动马来西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对外出口,为马来西亚产品出口提供相关服务。
此外,各行业产品的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主要由有关行业的管理部门负责,如农业部负责植物及植物产品,原子能许可局负责放射性物质及产生辐射的仪器,兽医服务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等。
2、主要投资管理部门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是马来西亚对外投资的主要管理机构,马来西亚重大的海外投资工业项目需得到国家银行的批准。其下属的工业发展管理局全面负责制造业的吸引外资工作。外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批外资的持股比例,并负责除家具外的制造业外资申请业务。
二、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2005年马来西亚的简单平均关税税率为8.1%。
1、关税高峰
马来西亚在一些领域仍然存在高关税,关税超过15%的税目约占总税目的1/4,关税超过20%的税目约占总税目的16.9%,关税高峰和高关税主要集中在汽车、纺织品、衣服和皮革制品、食物和饮料等产品。
2、关税升级
马来西亚在关税的制定上存在关税升级现象。如马来西亚对可可实行零关税,对可可制品征收15%的关税,对棉花不征收关税,棉纺纱征收10%的关税,棉制的针织品和服装征收20%的关税等。
3、关税配额
马来西亚有19种(涉及73项税目)的进口产品受到关税配额的管理,这些产品包括猪、家禽、乳制品、蛋品、卷心菜、可可豆、糖以及烟草等。超过配额量的进口将被征收较高的从价或从量税,最高从价税达160%。
(二)进口限制
在马来西亚进口商品海关总税目中,约有27%的税目下的产品受到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主要涉及动物与植物产品、木材、机械、车辆及相关运输设备等。进口重型建筑机械必须得到马来西亚贸工部的许可,而且,进口许可的授予通常以该产品未在马来西亚生产为条件,这对中国同类商品进入马来西亚市场造成了一定阻碍,中方表示关注。
(三)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的国内税费
2005年,马来西亚降低了各类型整装车和拆散配件组装车及配件的进口关税,同时将国产及进口车辆的消费税提高至90%~250%。在实际操作中,马来西亚政府向国内主要的两家汽车制造商Proton和Perodua退还其所缴纳消费税的50%,并向其他一些国内制造商不同程度地退还缴纳的消费税。
马来西亚向国内汽车制造商退还消费税的做法事实上造成对进口车辆的不公平待遇,违反了WTO国民待遇原则,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马来西亚禁止进口含有冰片、附子成分的中成药,限制在药品的包装和广告中提及如抗癌、避孕、壮阳补肾、治疗糖尿病、风湿等功效。此外,中医药产品要进入马市场首先需委托当地注册公司向马来西亚卫生部药监局提出申请,并向其公开配方,得到“MAL”许可证后方可进口及销售。马来西亚药品注册程序比较复杂,耗时较长,增加了中国中医药产品出口马来西亚的成本和风险,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马来西亚规定,进口禽畜产品需向马来西亚农业部下属的兽医局或马来西亚国家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获得进口准证后才能办理其他进口手续。此外,进口马来西亚的肉类及其加工产品、家禽、蛋品等都必须通过Halal认证,该认证由马来西亚兽医局和伊斯兰发展局在现场检查后联合做出。企业反映,Halal认证过程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导致认证现场混乱,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六)政府采购
马来西亚不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马来西亚要求政府采购要有助于国内公共政策的实施,如鼓励马来西亚人参与贸易,向当地工业转移先进技术,减少外汇的流出,为当地企业创造服务领域的机会以及提高马来西亚的出口能力等。因而,在政府采购领域外国公司不能与当地公司享有相同的竞争机会,并且,多数情况下外国公司与当地公司成为合作伙伴后才能参与招标。中方对此表示关注,希望马来西亚为政府采购创造一个公平的贸易环境。
(七)服务贸易壁垒
1、金融和电信服务
马来西亚允许外资入股本地保险公司及银行,但有股权比例限制。银行业的外资股权不得超过30%;保险业外资股权不得超过51%。在电信服务领域,外资在电讯公司所占股权不得超过49%,增加外资股权必须事先得到马来西亚能源、电讯及邮政部的批准。
2、渔业
马来西亚对外国渔船实行捕捞许可证管理,且限制较多。外国渔船在马来西亚渔业水域内作业需缴纳一定的许可证费。外国渔船在领取马来西亚颁发的许可证时,渔业局长可在许可证上附加限制条件,如要求雇佣马来西亚人以及向马来西亚转让合适的渔业技术,接受马来西亚派出的观察员,并向马来西亚政府提供派出观察员所需的费用等。
3、法律服务
马来西亚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伙开展业务,并且投资股份不得超过30%。外国律师不能从事马来西亚法律工作,不得加入当地律师事务所或使用其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开展业务。外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限于与其母国法和国际法相关的事宜。
4、建筑
马来西亚规定,外国建筑公司不能成为马来西亚建筑公司的注册合伙人。外国建筑公司只能作为特定项目的合营方在马来西亚从事建筑服务,并需要得到马来西亚建筑师局的批准。外国建筑师在马来西亚不能获得执业资格,仅可以成为马来西亚公司的管理人,股东或雇员。
5、工程
马来西亚有关外商从事工程服务的法律规定较为严格。在一些特定的项目中,马来西亚工程师局才会批准外国工程师获得执业资格,但必须得到承揽该项目的马来西亚公司的担保,该执业资格仅在该特定项目期间有效。另外,外国工程公司可以和马来西亚公司合作,但须由马来西亚工程公司负责设计并向国内主管部门提交计划。
6、劳务
马来西亚政府限制企业雇佣海外侨民的数量,同时,政府对企业招收雇员的程序进行监督,以保证企业员工种族结构的平衡。马来西亚未对中国开放普通劳务市场,并且严格限制中国派驻马来西亚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技术劳务人员的人数,中国人员较难获得工作许可证。这不利于中国开拓马来西亚劳务市场,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三、投资壁垒
目前,马来西亚对新投资于制造业的外资股权比例不再做限制,但在广播、水和能源供给、银行以及医疗健康等领域对外资股权仍有不得超过30%的限制。通常,要在马来西亚从事贸易活动的外国企业必须与当地企业合作或注册分公司。
马来西亚规定,企业要取得制造业的经营许可,需向马来西亚工业发展管理局提交申请,但审查标准较为抽象,如申请是否符合马来西亚工业发展总体计划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马来西亚的经济战略和社会政策。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管理局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结果导致当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对相同项目同时提交申请时,当地企业比较容易获得批准。中方对此表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