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泰国与贸易投资促进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货物进出口控制法》、《关税法》、《出口商品标准法》、《反倾销和补贴法》、《保障措施法》、《外商经营企业法》、《对销贸易法》、《直销贸易法》、《电子交易法》、《商业协会法》、《外汇管理法》和《商业竞争法》等。
(二)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泰国平均关税为12.7。根据2005年7月实施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泰国对源自中国的产品进行关税削减。其中,税率高于20%的产品2005年税率降到20%;税率为15%的产品税率不变;税率为10%~15%的产品降至10%;税率5%~10%的产品降为5%;税率低于5%的产品税率不变。
2、进口管理
泰国实行自由进口政策大,部分产品可以自由进口到泰国,任何可开具信用证的进口商均可从事进口业务。泰国对部分产品实施禁止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许可管理。
泰国禁止进口涉及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方面的产品,包括二手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使用氯氟碳化合物的家用电冰箱,整修过的医用设备和赌博机。
关税配额产品包括桂圆等23种农产品,并对动物饲料用玉米征收最惠国配额外进口附加费,但关税配额措施不适用于从东盟成员国的进口。
进口许可包括26类项目,如原材料、石油、工业原料、纺织品、医药品和农产品等。进口食品、医药产品、矿产品、武器弹药、艺术品等,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特别许可。
3、出口管理
泰国是出口导向型经济,大部分产品可以自由出口到国外。出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出口登记、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税、出口禁令或其他限制措施。其中征收出口税的产品为:大米、皮毛皮革、柚木与其他木材、橡胶、钢渣或铁渣、动物皮革等。
4、外汇管理
泰国对汇款汇入没有限制,但外汇必须存放在一个外汇账户中,或汇入泰国7天内在一个授权银行兑换。外国人在泰国停留不超过3个月,大使及其随员和国际组织不必遵守这一要求。超过5万泰铢(12900美元)的出口收益在出口日120天内一旦收到必须马上汇出或在收到7天内存入授权银行。
商业银行经授权承担大部分日常外汇业务,无需泰国银行事先批准。
(三)投资管理制度
根据泰国法律规定,任何不具有泰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泰国经商时均享有与泰国公司同等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根据泰国1999年颁布的《外商经营企业法》,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分为三大类。第一类行业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商投资,包括:种植业、牧业、林业、报业等;第二类行业是涉及国家安全,或可能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和民间手工艺造成不良影响,或可能对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领域,包括武器及其配件的生产、销售和修理业、国内运输和航空业等,外商经营此类领域必须得到泰国商业部长根据内阁决定的批准;第三类行业涉及泰国人相对于外国人不具竞争力的领域,包括碾米业、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业、水产养殖业、石灰生产业、会计服务业、法律服务业、餐饮业等。外商经营此类领域必须得到商业注册厅长的批准。
(四)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泰国主管贸易和投资事务的主要部门是商业部、工业部投资促进委员会和财政部海关厅。商业部负责制定并实施外贸管理、出口促进政策、促进贸易并解决国内外贸易困难,发展贸易信息技术体系。工业部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促进投资优惠措施的审定和实施,鼓励向有利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的地区投资,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帮助领取执照和许可证,为投资者寻找合资伙伴,合资企业开业后,帮助解决具体问题。财政部海关厅主要负责关税的征收,并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负责海关监管工作,打击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及国际贸易便利化。
二、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关税升级
泰国存在关税升级现象,未完成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关税比相关的成品高。泰国对初级和资本货物大部分征收5%的关税;对中间产品一般征收10%的关税;对成品一般征收20%的关税;对需要保护的特殊商品征收30%的关税。
2、关税配额
泰国对23种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分别是桂圆、椰肉、牛奶、奶油、土豆、洋葱、大蒜、椰子、咖啡、茶、干辣椒、玉米、大米、大豆、洋葱籽、豆油、豆饼、甘蔗、椰子油、棕榈油、速溶咖啡、土烟丝、生丝等。在配额内实行低关税,在配额外实行高关税。如玉米进口配额是544.4万吨,配额内关税为20%,配额外关税则高达73.8%。
中方将密切关注泰国实施关税减让措施的进度,希望其尽早开放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市场。
(二)进口限制
泰国要求在食品进口登记中提供关于食品生产工艺及组成成份的详细信息,这个要求公开产品成份和产品生产方法的要求被许多国家视为进口障碍。
泰国卫生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食品、药品及部分医疗设备的进口均需进口许可证。食品进口许可证每三年更换一次,每次均需要重新认证,并要求到中国驻泰国使馆经商处加以签章,文件送达管理局后还需要重新收费;药品进口许可证每年更换一次,同样需要缴纳有关费用。上述规定给中国出口企业造成很大负担。
中国企业反映,泰国在摩托车进口许可证管理方面缺乏透明度,阻碍了中国摩托车整车的出口。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
1、认证制度
泰国政府要求对十个领域的60种产品进行强制性认证,这些产品包括:农产品、建筑原料、消费品、电气设备及附件、PVC管、医疗设备、LPG汽体容器、表层涂料及交通工具等。
2、技术标准
2005年8月25日,泰国工业部工业标准研究院发布关于家用冰箱安全要求的标准,并建议将该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执行,该标准规定了家用冰箱的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产品适用范围为单相设备的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他设备的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该标准涉及设备中使用的电动压缩机带给家中成员或周围人员的通常危害。中方对上述措施表示关注。
(四)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食品化学添加剂的检测
对于食品安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还提出了新的检测规定,从2005年4月1日开始执行,要求许多进口食品接受化学添加剂的检测和证明。这些新规定使进口商的负担相当繁重,而且缺乏风险评估。
2、食品残留毒物
2005年1月7日,泰国对食品内残留毒物作了新的规定,残留毒物指污染食品的农业毒物,包括其不同形式的派生物,如转化产物、代谢物、反应产物,或这些物质中任何其他毒性外来物质。农业毒物指在栽培、储藏、运输、发送或销售过程中为防止、消灭、引诱、驱逐或控制有害生物、动物或非有意混入的植物和动物所应用的物质,以及为控制动物皮外寄生虫和为控制植物生长,如脱叶、落果、抑制嫩叶所应用的物质,或在植物产品收获前或收获后使用的防止其在储存及运输期间腐败的物质,但不包括作为肥料、植物及动物的营养物质、食品添加剂和兽药而使用的物质。
关于食品内的残留毒物,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适用最大残留限量的农业毒物经官方注册且制定了最大残留限制的;(2)根据农业合作部通报正式禁止的农业毒物,不允许存在残留,但规定的外来最大残留限量除外。
除了上述两条之外,残留毒物必须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
该法规将对出口泰国的食品贸易产生影响,中方表示密切关注。
(五)政府采购
泰国不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国。泰国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对外国投标企业设置一系列限制。例如,泰国企业在招标首轮价格评估中,与外国投标人相比拥有优先待遇,自动得到15%的价格优势。政府采购部门经常随意更改投标资格,有权在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部分或所有投标,甚至可以在招标过程中修改技术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招标结果,投标者对招标结论没有申诉的权利等。中国企业抱怨上述做法导致中国企业在投标中处于不公平地位。
此外,根据泰国《对销贸易法》,对金额超过3亿泰铢的政府采购合同,外国中标企业必须易货回购价值不低于合同金额50%的泰国产品。作为对销贸易交易的一部分,泰国政府也会指定禁止销售产品的市场,这些市场通常是泰国商品已经进入的地方。这些规定提高了中标外国企业的经营成本。
中国对于泰国的上述做法表示深切关注,希望泰国有关部门为政府采购招标创造一个公平、平等的贸易环境。
(六)出口补贴
泰国一直有计划地支持某些特定工业产品及农产品加工贸易,包括各种税收优惠、进口税的缩减、政府部门内部间买卖泰国米的一些非市场化的个别运作以及给予出口商优惠融资。泰国政府终止了其打包放款的项目以符合WTO承诺,但是将工业不动产部门与投资部门的WTO义务豁免期延长至2005年12月。中方将继续关注泰国出口补贴措施的实施动态。
(七)服务贸易壁垒
1、银行
泰国政府规定,外商最多可以拥有泰资银行资产的25%。在由泰国银行起草并由国会通过的《金融部门管理计划》中,规定这一比例在泰国央行认为合适的时候可能会提高到49%。该《计划》涉及到外资银行将得到允许在曼谷以外地区开设3~5个分支机构,但是没有说明时间表,目前外资银行只能开设一个分支机构。外国银行还必须至少投资1.25亿泰铢(约310万美元)购买泰国政府或国有企业的证券或直接将其存于泰国银行。
2、建筑
建筑业不在泰国鼓励投资目录之列。外国企业要在当地注册经营一般要求其与当地企业合资,外方占股不高于49%。泰方对外国承包商输入经营管理类人员也有严格限制,一般规定,企业注册资金在1亿泰铢以上者,每输入1名外国人员需雇用4名当地劳工;企业注册资金在1亿泰铢以下者,每申请1名外籍人员则需雇用5名当地劳工;输入一般工种劳务严格受限。
泰国政府部门对投标具体工程项目的承包公司都有相应的资质和业绩要求。除国际招标工程外,泰国并不承认外国公司在泰国以外的工程业绩,因而不少大型承包企业无法依托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取得的骄人业绩,市场准入受到各种限制。
3、电信服务
1989年以来,泰国政府开始允许外资通过合资的形式参与电信市场,但开放程度有限。根据规定,提供基础服务公司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提供增值服务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0%。2004年泰国国家电信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经宪法授权独立进行电信产业调整,但是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经营许可、相互联网、竞争、关税重整、标准制定等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新的国际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和很多增值服务的许可证还没有发放。泰国承诺根据WTO协议在2006年1月全面放开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在内的电信服务业市场,允许外资经营。中方关注这一承诺的落实情况。
4、法律
现行泰国法律规定,外资股权在律师事务所中不得超过49%,不允许外籍律师在泰国执业,只能在一定条件下作为代理人从事咨询业务。
5、劳务
泰国是世界劳务输出大国,因此,泰国严格控制外来劳务人员,外来普通劳务人员无法取得工作许可证。有39类工种限制进入泰国从业:普通劳工;农、林、牧、渔业(农产管理人员除外)工人;制砖、木匠或其他建筑工种;木雕工;驾驶员(航空器材飞行员、机械师除外)等。这使得中国对泰国输出劳务的规模受限。每年在2000人次左右,其中近一半系通过承包工程输出,其余为当地稀缺工种,如纺织、电子、冶炼、港口运行工程师、管理人员及珠宝加工、中文导购等。
6、医疗
泰国政府严格限制医疗服务领域(如医院、门诊、体检服务)的市场准入,而且制度缺少透明度。
(八)其他
目前,泰国政府仍然保留了对二十种产品与服务限定价格上限的行政权力,其中包括:药品、录音磁带、牛奶、糖、燃油、化肥等,且其价格评审机制不透明,往往在包括汇率在内的过时数据的假设基础上做出价格控制的决定,即使一些受影响的企业多次提出要求,也往往很难获得重新评审。
上述措施使外国企业与当地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违反了WTO贸易自由化原则,中方对此表示关注,并希望泰国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三、投资壁垒
(一)投资准入壁垒
根据泰国《外商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泰国的外资准入领域分成了三类,其中外籍法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从事第二类中规定的行业:(1)泰籍人或按照该法规定的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商经营企业法人公司资本的40%(除非有适当原因,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议可以放宽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5%);(2)泰国人在外商经营企业中所占的董事职位不少于2/5。
在持股比例限制上,农业、畜牧业、渔业、勘探与开采矿业和1999年颁布的《外商经营企业法》中的服务行业,泰籍投资者的持股量必须不低于51%。凡是《外商经营企业法》规定需经过许可才能投资的行业,外籍法人在泰国开始商业经营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其他行业最低不少于200万泰铢。
(二)投资经营壁垒
除从事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鼓励的行业以外,泰国禁止外国人拥有土地。
泰国为与国际贸易和投资协定相一致,取消了投资措施中对出口额的限制以及使用国内配件/原料比例的规定,但是奶制品的生产、汽车发动机以及摩托车装配仍然受泰国本地制造含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