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关于投资贸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会计法》、《统计法》、《食品安全与卫生法令》、《保护国内改进新植物品种法令》、《反倾销法令》、《反补贴法令》、《外国投资法》及《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等。
一、有关的投资贸易管理部门
越南负责管理投资贸易的部门主要有:贸易部、财政部、计划投资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文化信息部、邮电部、科学技术部、工业部、交通运输部、建设部、资源环境部、越南国家银行等。
2005年以来越南政府将一些职能下放给了地方贸易管理部门。如贸易部将中国从越南过境的货物管理职能下放给河内、岘港和胡志明市的进出口管理处。
二、越南投资管理制度
越南计划投资部是越南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的中央政府主管部门。下设外国投资局,具体负责外商在越投资和越南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工作。各省和中央直辖市由计划投资厅负责此项工作。
2003年3月19日,越南颁布了修订后的《越南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放松了对外资的管制,内容主要包括:在越外国独资企业可互相进行合作或与外商合作在越南设立新的外资企业;对从事机械、电力、电子零配件生产的外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免征生产原料、物资、零件进口税;外商以技术转让作价投资的比例由合作各方商定;外资企业可直接招聘越南劳务人员而不再要求通过越南劳务机构推荐等。此外,该细则对特别鼓励、限制、禁止投资领域也做了相应调整。该《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对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领域规定如下:
(一)限制投资领域
1、只许以合作经营合同方式投资的领域:
越方属以下领域专营单位:
合作各方设立公共通信网,提供电信业务服务;
从事国内国际邮件收发业务经营;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经营。
2、只许以合作经营合同或合资方式投资的领域:
油气、稀贵矿产开采、加工;
空运、铁路、海运;公共客车运输;
港口、机场建设(BOT, BTO, BT等投资项目不在此限); 海运、空运业务经营;
文化(科技材料印刷,包装品、货物商标印制,纺织服装、皮革印制;使用微机三维技术加工制作动画片;体育娱乐休闲区投资项目不在此限);
造林(外国投资者用间接方式以资金、种子、技术、化肥形式出资,通过越南的单位和个人获政府批准交付、出租的生产林和防护林地并按合同包销产品的投资项目不在此限);
工业炸药生产;
旅游;
咨询服务(技术咨询不在此限)。
3、加工与原料开发捆绑投资的领域:
乳制品生产与加工;
植物油、蔗糖生产;
木材加工(使用进口木材的项目不在此限)。
4、从事进出口业务、国内营销业务及远海海产品捕捞、开发的投资项目,由政府总理特批办理。
(二)禁止投资领域
越南禁止投资的领域包括:
对国家安全、国防及公共利益有害的投资项目;
损害越南历史古迹、文化、传统、风俗的投资项目;
损害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处理从国外输入有毒废料投资项目;
生产有毒化学品投资项目,或使用国际条约禁止的毒素之投资项目。
三、越南的投资壁垒
1、投资准入壁垒
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领域,越南《外资法实施细则》规定,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矿产勘探、开发和深加工项目,但对石油、稀贵矿产开采、加工项目实行限制投资政策。2005年4月越政府总理关于加强国家对矿产勘探开采加工和出口管理的指示(第10/2005/CT-TTg号),要求中央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对矿产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实行更为严格的矿产活动许可管理。越对外商投资一些重要和大型矿产开采项目,如中方正在与越南商谈的多农铝矿和贵沙铁矿项目,只许以合资方式进行合作,且提出必须由越方控股。2005年10月,越政府做出规定,对于年产100万吨氧化铝以上规模的项目及2010年后设立的铝冶炼项目,将与外商合资建设,但须由越方控股。
在汽车和摩托车工业领域,越南政府于2003年11月出台政策规定,除产品全部外销的投资项目外,暂停批准外商设立新的汽车和摩托车组装生产项目,而对越内资企业则不受此限。2005年上半年越南政府总理特批,分别向日本本田(HONDA)公司和马来西亚JRD公司发放了汽车组装生产项目投资许可证。2005年7月中越两国政府签署的关于越南加入WTO组织双边市场准入协议中规定,越南同意中方在越投资设立一个汽车组装生产项目和新增设立一个摩托车组装生产项目(此前没有中国企业获准在越设立汽车组装项目,只合资设立了一个摩托车组装项目)。
在钢铁、水泥、煤炭工业领域越方规定只许外商以合资或合作经营方式投资。
越各级对各类投资项目的受理审批时限均有明文规定,5~30个工作日不等,但外商抱怨,办理投资项目申请手续烦琐,审批周期长,有的项目申请领照时间长达几个月,甚至半年或更长。
2、投资经营壁垒
2005年4月,越南政府办公厅发出第1854/VPCP-HTQT号通知,决定取消摩托车整车组装生产企业的整车产量限制,改由市场和企业决定产量。
但越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规定整车组装厂必须生产车架等20%以上的摩托车零部件,发动机厂必须生产8个发动机部件中的1个。此外,对电子、汽车、蔗糖、乳品、纸业、木材等产业的加工生产仍然规定了国产化比例要求。
2005年2月,越南政府颁布第11/2005/ND-CP号法令,决定取消外商投资以技术入股不得超过投资额的20%的限制规定,改由合作双方或各方商定。
四、越南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2005年6月14日越南国会通过的《越南进出口税法》规定,越南实行三种税率:一是最惠国关税税率,适用于与越南签订双边贸易协议国家的进口产品;二是特惠关税税率,适用于来自与越南实行特惠关税国家的进口产品;三是普通关税税率,比最惠国关税税率高出70%,适用于未与越建立正常贸易关系国家的进口产品。
2、进出口管理制度
按照2001年4月发布的关于“2001~2005年进出口产品管理”决定,越南对进出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包括禁止进出口产品、贸易部按照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产品和由专业机构管理的进出口产品。
越南禁止出口的产品主要包括:武器、弹药、爆炸物和军事装备器材,毒品,有毒化学品,古玩,伐自国内天然林的圆木、锯材,来源于国内天然林的木材、木炭,野生动物和珍稀动物,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专用密码及密码软件。
2005年10月10日,越南贸易部下文禁止以暂进再出、转口形式经营武器、弹药、爆炸物(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工业用爆炸物)、军用技术装备、木制品、各类麻醉品(除特别规定外)、野生动物和珍稀动物、有毒化学品、属保护国家机密的各类专用密码和软件、废弃物品(除经批准进口用作国内生产原料外)。
五、越南的贸易壁垒
1、关税高峰
越南财政部2005年10月13日公布的优惠进口税率表修改补充商品目录中不少商品仍保持高关税,如部分瓷砖30%、油漆30%、各种盐50%、教学用品40%、办公用品40%、酒类65%、部分纸40%~50%、水泥40%、部分空调机50%、手套40%、雨衣40%、皮带40%、部分服装辅料40%。
2、进口限制
目前,越南部分产品施行数量限制,如:糖、水泥与溶渣、烟草、特别是对国内能够生产的普通化学品、化肥、油漆、轮胎、纸、丝绸、陶瓷制品、建筑玻璃、建筑钢材、某些发动机、某些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及其部件和船舶等。
3、出口限制
越南对多数自然资源及其产品征收出口税,其中出口废旧金属的税率高达45%。越南贸易部对全国粮食、大米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措施。2005年大米出口控制在380万吨,所有大米经营企业必须向越南粮食协会登记大米出口合同。
2005年1月25日,越南财政部海关总局颁布文件,暂不受理初级矿产品出口通关手续。
2005年8月2日越南工业部下发通知,只允许出口经过加工并达到一定标准的矿石。
六、越南的贸易救济措施
越南分别于2004年4月29日和2004年8月20日颁布了《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越南进出口税法》规定,对已构成倾销损害的进口商品、有补贴的进口商品和来自对越南商品采取歧视性行为国家的商品,越南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除征收进口税外,还分别对这些商品增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反歧视税。
至今越南尚无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七、越南的服务贸易壁垒
1、证券
2005年10月17日越南财政部《关于落实政府总理有关外商在越南证券市场持股比例规定的通知》规定,外国组织、个人可以自有资金在证券交易中心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者买卖上市股票、登记交易;外国证券经营组织可使用合股资金购买股份或成立合资证券或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同时也可以在证券公司购买上市债券。但外资持有单个股票、基金和债券的最高比例为49%,在外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也不得超过49%。
2、双轨制收费和个人所得税
长期以来,越在水电、邮电通信、宾馆饭店、交通运输、广告、旅游区门票等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双轨制收费。此种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在越外资企业的生产成本,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自2000年起,上述双轨收费制度已逐步得到缩小和取消,到2005年基本取消了所有双轨收费制度。
2004年7月,越政府第147/2004/ND-CP号法令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上调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对原来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税率进行放宽调整,具体如下:
(1)对在越南国内定居的越南公民和其他个人,其个人所得税为:收入500万越盾(约合2500人民币,越南盾和人民币的兑换比例大约为1930)以下,税率为0%;500万~1500万,税率为10%;1500万~2500万,税率为20%;2500万~4000万,税率为30%;4000万以上,税率为40%。
(2)对在越南居住的外国人及在国外工作的越南人,其个人所得税为:收入800万越盾以下,税率为0%;800万~2000万,税率为10%;2000万~5000万,税率为20%;5000万~8000万,税率为30%;8000万以上,税率为40%(1美元=15800越盾)。(驻越南使馆经商处 马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