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柬投资环境中的主要优势
1、实行开放的自由市场经济政策,经济活动高度自由化。2003年某国际组织对170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自由度进行排名,柬埔寨排第35位,与日本同一名次,远高于周边国家;
2、美、欧、日等28个国家给予柬普惠制待遇(GSP);对于自柬进口纺织服装产品,美国给予较宽松的配额和减免增收进口关税、欧盟不设限、加拿大给予免征进口关税等优惠措施,吸引了以中国(含港、澳、台)为首的纺织服装出口受限国家和地区来柬投资。在柬的200余家纺织服装企业中,80%以上来自中国(含港、澳、台);
3、世界七大奇观之一的吴哥古迹等旅游风景区,每年吸引着数十万的外国游客,同时也吸引着具有国际管理经验的外商投资其酒店等旅游产业。
二、柬投资环境中的不利因素
1、基础设施等硬件条件较差。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差,相关成本费用高,工人工资水平相比周边的越南、孟加拉等纺织服装竞争对手较高且劳动力素质和效率较低。柬制衣工人法定月最低工资为45美元,实际人均月工资约80美元。
2、吸引投资的软环境较差。主要体现在:
一是柬官员腐败现象严重,社会普遍存在“外资是来挣柬人钱”的片面认识,人民对“外国资本家”有较大的抵触情绪,工会组织繁多且罢工、示威等活动十分频繁,时常威胁企业正常经营甚至人身、财产安全。
二是市场、经营秩序混乱,法制不健全。法律、司法对外资的保护不力,无经济法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钱大于法”的现象比较普遍。柬法院法官素质普遍不高,贪赃枉法的现象时有出现。目前,广大投资者迫切要求柬尽快建立商业法庭。
三是柬经济发展主要依赖外援和外资,但柬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则常会“重援而轻资”,造成在许多投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受到“外援”的左右。如:柬政府迫于来自国际援助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关于保护环境的压力,单方面终止原与所有投资商签订的森林开发和木材加工的长期合作协议,造成在此领域投资的企业经营活动全面停滞;再如:柬政府迫于美国和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权力问题的压力,其制定的劳工政策和在处理劳资纠纷的过程中,往往重劳工权益的保护而轻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柬有关投资政策规定
柬无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其吸收外资的法规政策主要体现在“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中,主要有:
(一)投资保障
1、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除柬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只允许柬籍公民和法人购买)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基本实现国民待遇)
2、柬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国有化政策。
3、已获批准的投资项目,柬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进行管制。
4、不实行外汇管制,允许投资者从银行系统购买外汇转往国外,用以清算其与投资活动有关的财政债务。
(二)投资鼓励和优惠
鼓励外商投资农业、旅游业、环保、高科技、劳动密集型工业、出口型工业、基础设施和能源等重要领域。
免征投资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零配件和原材料等的进口关税;企业投资后可享受3-8年的免税期,免税期后按税法交纳税率为9%的所得税;利润用于再投资,免征所得税;分配红利不征税;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目前,柬对私人投资企业所征收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分别是:所得税9%、增殖税10%、营业税2%。
(三)柬现行中的税收政策
柬埔寨目前主要有以下的税种和税率,分别是:所得税9%或20%、增殖税10%、营业税2%。另,主要商品的进口关税及特殊税详见贸易指南篇的“柬埔寨主要商品关税及有关税收一览表”。
(四)土地的使用
外国投资者可通过长期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最长租期为99年,期满可申请续租。投资者对项目土地上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五)商业组织形式
在柬进行经济贸易活动比较宽松,可以个人、合伙、公司等不同的商业组织形式注册,且注册资本标准较低。在柬从事进出口贸易,不受国籍限制。
(六)新投资法的变化
新的《投资法》草案已经柬政府通过,待国会通过、参议院和国王批准后将予颁布实施。该法对投资项目的申报手续、CDC的审批程序和项目的优惠待遇都做了部分调整。总体来说,程序更透明(如取消免税期打分制、实行分行业确定免税期、减少人为因素),但优惠将减少(在所得税、免税期、股息征税等问题上减少政府的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