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热处理(HT)
1. 木质包装材料应由去皮木材制成,并应根据特定时间-温度安排加热。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oC,持续30分钟以上。
2. 窑中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处理。例如,化学加压浸透通过利用蒸汽、热水或干热,可能符合热处理规范。
3. 热处理以HT标记表示。
二、熏蒸处理(MB)
木质包装材料一般应由溴甲烷熏蒸。溴甲烷处理用MB标记表示。常压下,对木质包装材料的最低溴甲烷熏蒸处理标准如下:
温 度 |
剂 量(g/m3) |
最低浓度要求(g/m3) |
0.5小时 |
2小时 |
4小时 |
16小时 |
≥21oC |
48 |
36 |
24 |
17 |
14 |
≥16oC |
56 |
42 |
28 |
20 |
17 |
≥11oC |
64 |
48 |
32 |
22 |
19 |
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00C,最低熏蒸时间应为16小时。
三、标记
1.下面所示标记证明带有此标记的木质包装材料已采用批准的措施。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
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
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
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上海局为31)。
2. 标记至少应包括:
· 如要求去皮,在批准的措施缩略语表中应添加DB这两个字母。
· 容易辨认
· 永久性及不可改变性
· 最容易看到的地方,最好至少在所证明的物品的两个相对面。
· 应避免使用红色或桔黄色,因为这些颜色用于危险货物的标签。
· 再利用、再加工或经修理的木质包装材料应重新验证和进行重新标记。这种材料的所有成分均应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