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庭对原产于中国的浓缩苹果汁作出终裁,认定我国10家应诉企业中的6家获得“零税率”,4家获3.38%的加权平均税率,未应诉企业税率一律为51.74%。按照该法庭的司法程序,此终审裁决60天后将由美国商务部公布新的反倾销令。这一决定,意味着中国浓缩苹果汁行业在历时四年应对美国反倾销案中取得了彻底的胜利。此后,获得零税率的我国6家企业,不需要进行任何的复审,也不需要再支付任何的反倾销税。并且,在某一时间内,我们已经支付的反倾销税将被退还。
据悉,这不仅是我国农产品行业应对国外反倾销最成功的典型案例,也是中国企业在应诉美国反倾销历史上,首次就美国商务部的不公正裁决上诉到美国国际贸易法庭并获胜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