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价值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使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1.国内销售价格须具有代表性,即有关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销售占该产品出口的5%以上。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出口商通过较小的国内销售量人为地抬高正常价值,降低倾销幅度或使倾销不存在。
2.所采用的国内销售价格应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即在独立交易商之间达成的价格)。
3.不得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价格视作正常价值。如果出口商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一般销售费用,这一销售不被视为正常贸易做法中的销售。如果不存在国内销售价格或不能使用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值,《反倾销协议》规定可用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所谓第三国出口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且其出口产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所谓结构价格是指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
上述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确认。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如何确认,《反倾销协议》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有如下几种方法:
1.替代国价格。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以此计算正常价值。
2.结构价格。即用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投入的数量,如原材料、劳动力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在无法使用前两种方法时,便采用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