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倾销的存在造成损害的事实,是进口方主管当局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一个必要条件。《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4条对之有专门规定。
1.国内产业的定义。《反倾销协议》第4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生产与倾销产品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总称或其相同产品的总量构成此类产品在国内总产量中的主要部分。此外,在关税同盟中,整个一体化领域的工业被视为国内产业,如欧盟。
2.确定产业损害存在的标准。损害,是指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实质损害之威胁或实质性阻碍相关产业的建立。确定产业损害存在的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
(1).倾销的进口产品数量及其对价格影响的判断。关于倾销的进口产品的数量问题,应考虑倾销的进口商品是否已经大量进入了进口方境内市场,并且呈突发性的增长趋势。在倾销的进口商品对价格的影响方面,应审核是否已经存在所倾销的进口商品导致大幅度降低销售的情况,或此类进口商品是否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阻碍相同产品价格提高的后果。
(2).累积损害的断定。当来自一个国家以上的进口产品同时受到反倾销调查时,调查当局可以累计估计此类进口产品的影响。这种累计评估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来自每个国家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超过了2%的最低标准,且来自每个国家的进口数量是不可忽视的,即来自一国进口产品的数量不低于该进口方对该倾销产品进口总量的3%。
第二,依照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情况和进口产品与相同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情况,对进口影响的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累积评估的规定,对产品属初始进入市场的出口方及产品出口量不大的出口方,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不利的影响。这样一来,这些出口方就有可能被卷入反倾销诉讼的纠葛之中。
(3).倾销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冲击的判定。这一问题应审核影响产业状况所有的相关经济因素,包括销售量、利润、产量、市场份额、劳动生产率、投资收益率、生产设备利用率、价格条件、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产业增长、资金筹措、投资能力等各个方面的实际或潜在负作用。如果对上述各因素进行综合调查后得出肯定性结论,则可断定国内相关产业出现了重大损害。
(4).实质损害之威胁的判断。此判断应基于各种事实,如倾销产品是否正以极大的增长比例进入进口方市场,并有持续增长的趋势;进口方境内相同产品的市场价格是否有被压价的明显迹象;受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等。
(5).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建立的断定。倾销虽末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但若严重阻碍了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新工业的建立,进口方也可采取反倾销措施。此种断定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进口方的新工业在实际建立过程中确实受到严重阻碍。
3.倾销与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任何缔约方要对某种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要证明倾销的进口商品与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确实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进口方当局不仅要检查有关进口商品的各种因素,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产业的生产率变化、劳资纠纷、经济周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