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流通体制改革与流通的产业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中国的流通体制改革经过起步、发展,目前处于深化阶段,中国的流通产业发展处于社会化、现代化中期、中国商品流通的市场化程度从商品通过市场销售比例、价格形成机制、多元化流通格局、商品市场成熟程度、市场中介组织发育情况等因素综合衡量,已接近60%。未来的10-20年,将是有中国特色的商品流通总框架逐步形成时期,是商品市场体系逐步建成时期;是流通的社会化、现代化、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迅速推进时期。抓住这一时期的流通业,就是抓住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流通业将成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加入WTO,将加速中国流通业新的变革。
一、中国流通业的对外开放
(一)加入WTO前的开放度
流通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流通业是商品所有者一切贸易关系的总和,包括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而狭义的流通,就是国际上通行的分销服务业。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签署的《服务贸易减让表》的附件2中规定:分销服务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佣金代理服务;(2)批发;(3)零售;(4)特许经营。
分销(DISTRIBUTION)所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可以归纳为商品的转售,以及与之相伴的一系列相关服务,包括存货管理,整批货物的集中、分类和分级,整批货物的拆包和拆零,送货服务,冷藏、存储、仓储和泊车服务,批发商提供的促销服务,以及安装和售后维修服务。
按照日内瓦WTO总部工作人员的解释,分销是指商品或劳务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的整个过程,以及取得这种商品或劳务的所有权或帮助转移其所有权的企业或个人的总和。
在西方营销学中,分销包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分销是由参与商品流通过程的所有企业和个人组成,包括生产者和各种类型的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以及消费者。分销的起点是生产者,终点是消费者。第二,分销是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一个完整的商品流通过程,而不是其中的某个阶段或环节。第三,分销的参与者主要是各种类型的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中间商。第四,从生产厂商到最终用户的分销过程至少有一次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由于分销领域自身的特点,中国商品分销领域对外开放的时间和范围都晚于、小于生产制造业、有关市场准入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也很严格。加入WTO前的开放度有以下时间段:
(1)1992年7月,国务院做出《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和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一至两个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暂不举办外商独资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试办期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百货零售业务、进出口商品业务,
不得经营商业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出口业务。经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进出口商品总的原则是出大于进,外汇自行平衡。进口商品限于本企业零售的百货同类商品,年度进口总量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零售总额的30%。
(2)199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指导目录》中,把商业零售、批发和物资供销列入“限制类(乙)”的外商投资项目,允许有限度地吸收外商投资。按照规定,凡列入“限制类(乙)”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同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由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审批权不得下放。
(3)1995年10月,国务院决定,允许在北京或上海试办两家中外合资的连锁商业企业。除税收等政策比照《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执行外,还规定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51%以上,掌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合资外方应是欧、美、日的专门经营连锁商业的大型跨国公司。试办的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暂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方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它连锁形式,以及经营商业批发业务。试办的中外合资连锁商业项目仍由国务院审批。
(4)1996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关于合资外贸公司经营国内贸易的问题,国务院明确批示:在出口大于进口、外汇自求平衡的前提下,为支持合资外贸公司的正常经营,允许合资外贸公司经营自进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暂不允许其经营商业零售业务;对合资外贸公司收购用于自营出口的货物,因外方不能履约等原因未能出口的,暂允许按不超过其出口总额5%的比例,在国内批发销售,不允许零售。
(5)1997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修订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指导目录》中,把商业零售、批发和物资供销统称为“国内商业”继续列入“限制类(乙)”,重申“不允许外商独资”,并增加了“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规定。
(6)1998年4月,国务院决定,中西部地区的省会城市经国家批准,可进行国内商业的开放试点。
(7)1999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试点办法》,把零售业中外合资合作的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沈阳、郑州、武汉、兰州、成都可多设1-2家;允许在4个直辖市各试办一家中外合资合作的批发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的连锁企业试点数量和范围,也将有计划、有控制地逐步扩大。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除外),中国合资者出资者比例应达到51%以上:其中对合营商业企业本身经营情况较好,外国合营者已从国内大量采购产品,并能借助外国合营者的国际营销网络,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出口的合资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后,可允许外国合营者控股;开设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营商业企业,采取连锁方式经营的便民店、专业店、专卖店,中国合营者可以不控股,但出资比例不应低于35%。这意味着经过批准的外商可以在合资商业企业中控股,但股份不得超过65%。
自1992年中国政府决定进行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试点以来,中国商品分销领域的对外开放虽然只有短短几年,但对我国分销产业的发展已经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一是外商带来了国内商品分销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短缺的资金。目前,包括饮食服务业和流通加工业在内,商品流通领域已建立三资企业近20000家,利用外资项目达23000个,实际利用外资200多亿美元。
二是外商带来了国际上先进的现代化营销方式和管理经验。
三是外商利用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从中国采购商品,在本公司的国外零售网络中销售,扩大了中国商品的出口。
四是通过引进外资,成立了由国有分销企业控股占主导地位的大型合资企业,利用国外资金和管理技术,优化、提高国有经济的质量。
当然,在国内商品零售领域对外开放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外商投资者的结构不够合理。至目前为止,经国务院审批的30余家零售合资企业中,有近20家外商来自亚洲地区,而不是零售业发达的欧美地区。这些外商中有些并不是国际知名的零售企业,有的甚至不是商业企业,这不利于吸收引进国外最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第二,项目规模过大,业态结构不够合理。在早期的合资企业中,由于政策所限,基本上都是经营高中档商品为主的大型百货店形态。其项目规模普遍偏大,最大的超过20万平方米。造成建设周期过长。第三,外商持股比例偏高,合营年限过长。第四,不少地方违反国务院的规定,自行批准开办了相当数量的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根据有关部门于1997年进行的全国范围内的调查,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城市含在省区市中,未单独计算),自行批准开办了277个外商投资零售企业。
尽管商品零售领域对外开放中存在一些问题,但综合分析,加入WTO前,零售服务业开放的成效是显著的。
(二)中国政府关于流通业开放的承诺
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