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GSP是非互惠的,它不象曼谷协定(我们待一会会谈到它)是互惠性质的。这是欧盟等发达国家为我们发展中国家作的一件有利于我们的产品出口的事。在同样的FOB价格(离岸价)的条件下,我国外贸人员就可以利用优惠的税率扩大出口。比如我集团下的有机硅系列产品,世界上只有美、德、法、日等少数的发达国家掌握有机硅生产技术,中国是其中唯一的一家发展中国家,那么当大家的FOB价格和品质都一样的时候,发达的进口国当然会选我们的产品。其他产品也是,大家在分析产品优势的同时一定要考虑GSP关税优惠的因素。
2、 GSP的税率比最惠国税率更低。"最惠国税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首先就给人听觉上的误导,但是,诸如曼谷协定以及GSP的税率都是在最惠国的基础上进一步优惠的。在这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虽然给予我国最惠国待遇,但是在GSP上,它始终不肯对中国让步,它和保加利亚、匈牙利这3个国家是32个给惠的发达国家中不对中国给惠的3个国家。
关于其他29个给惠国,我在这不一一列举。仅就我们平时业务中经常接触又比较特殊的日本作一下简单的举例介绍,这个国家不同于其他给惠国的规矩很多,比如,它对许多给惠的产品实行最高配额管理。也就是说它虽然给惠,也不会无限度的,你要是对它出口的太多,它就要限制你。又比如它的财政年度是始于每年的4月1日,所以说3月份的时候很多中国的出口商会抢着申请对日本的GSP原产地证书,以便赶在日本下一年的配额限制之前使出口产品获得关税的优惠。大家要记住的是,如果出口日本的东西含有从日本进口的成分要作为给惠国成分的话必须要有"从日本进口原料证书",这是不同于欧盟等其他给惠国的。
上文提到的给惠、给惠国以及给惠国成分这几个词中"给惠"的意思大家可以望文生义的理解为"给予优惠",那么"给惠国"就是指那些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的32个发达国家。其中,"给惠国成分"是很值得一提的,因为现在国际分工合作很多,我国出口的东西可能大部分都不是完全国产的,但只要其中给惠国成份和原产成份占一定的比例,仍然可以享受普惠制税率。所以可以作这样一个推论:如果是出口日本的产品,那么原料如果国内没有的话,最好从日本进,以便享受普惠制税率。对于给惠国成份在原产地标准中所占的分量,各个给惠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在此就不赘述了。
第三节我们提到了曼谷协定,这是我国于去年10月份加入的一个协定。这个协定是东亚五国在1975年签订的。协定中的五国--老挝、印度、孟加拉、韩国和斯里兰卡采取关税互惠政策。所以我们加入此协定后,我们与韩国等国家也实行了关税互惠政策,这就增加了我国产品在韩国等国家的竞争能力。韩国已经在这4个多月中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加大了很多产品对我国的出口,很遗憾的是我国做的还很不够,希望大家要好好利用有利的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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