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伟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终于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作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综观我国目前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电信条例》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搞垄断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行业垄断的苗头开始显现;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些跨国公司滥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打压国内企业等等各种形式的垄断比比皆是,反垄断立法无疑在相当大程度上顺应了经济和公众的双重需求,切合了人们遏制垄断行为的愿望和呼声。
从当前经济生活的实际状况来看,垄断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行政垄断,即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这是目前最受争议的垄断;二是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电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三是经济性垄断,指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此类垄断在一些竞争性的产业中(比如彩电)也开始形成。
出台这样一部“经济宪法”,无疑是对以上三种垄断行为说“不”。政府希望通过反垄断法构建统一的市场秩序,并对地方性垄断行为越来越加剧的现象有所削弱。非公经济和民营企业希望反垄断法能够破除计划体制延续下来的行业门槛和国企垄断;国企则希望反垄断法中能明确其在国际经济秩序中有利的市场地位,从而增强其综合竞争力并对外资的并购挑战形成强有力的阻隔。而普通老百姓则更关注和切身利益相关的诸如电信、铁路、民航等行业,希望反垄断法能够限制和打击垄断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一部“经济宪法”,它的出台引来我们的种种期待,虽然不能指望一部法律来解决所有问题,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在规范市场经济运行、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乃至保持我国经济活力以及市场经济健康发上,都具有重大意义。
期待应时而立的“经济宪法”,适时而作,达善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