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税率: 约束税率 市场准入减让表并不仅仅是对外公布的关税税率,它代表着不得将关税提高到超过减让表中列明的税率水平,即税率被“约束(bound)”。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约束税率一般是实际征收的税率,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将税率约束在高于实际征收税率的水平上,将约束税率作为关税上限(ceiling)。 各国可以修改承诺,即将关税提高到超过约束税率的水平,但这样做需要克服种种困难。为此,他们必须和那些与此最相关的国家开展谈判,这种谈判的结果可能是对贸易伙伴的贸易损失进行补偿。 世界贸易组织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区别: 1. 机构性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一个以多边贸易协定形式存在的“临时机构”。而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具有同等地位的国际组织。它更具有作为一个国际机构的法律地位。 2. 管辖范围:从管辖的范围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处理货物贸易及其相关产业部门的贸易问题。世界贸易组织除此之外还要处理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的贸易问题。它不仅包括已有的和经乌拉圭回合修订的货物贸易方面的规则,而且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各种规则。其协调与监督的范围远远大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管辖范围,从而加强了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作用,使之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B)共同构成真正支撑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 3. 争端解决:世界贸易组织处理争端解决机制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应机制相比较,处理速度更快,裁判的实施更容易得到保证。第一,它明确了裁决的时间表。规定争端解决一般不应超过1年,上诉的案件则为15个月;第二,规定案件的败方不应阻碍裁决,而在以前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程序中,裁决只能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这意味着任何一方的反对都将阻碍裁决;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引入反向一致同意的规定,即在表决时,只要不是全体一致反对,则拟议中的决议就可获得通过。第三,裁决具有自动执行的效力,争端解决机制负责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实施,并有权在某国不遵守裁决的情况下授权进行报复。 世界贸易组织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共性: 世界贸易组织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着内在的历史继承性和一致性。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包括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宗旨以及多边贸易规则。但世界贸易组织并不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简单扩大,而是替代了其前身之后又有所发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继续以“GATT 1994”的形式存在。 “GATT 1994”则是“GATT 1947”经过修改后的最新文本。它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成为影响国际货物贸易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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