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轮多边关税贸易谈判于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这轮谈判因始于日本东京,故通称东京回合。肯尼迪回合多边关税贸易谈判结束后,国际贸易商品的总体关税税率水平大幅度下降,但贸易障碍并未完全消除。第一,约30%的进口产品仍不受关税减让协议的约束,特别是那些对发展中国家工业进步极为重要的工业品,其关税率仍维持在高水平上。第二,依加工程度而定的不断升级的税率,使加工产品及消费制成品的有效保护率大大高于其名义关税率。第三,农产品贸易中非关税壁垒的增多使贸易保护程度不断提高,而在第六轮多边谈判中农产品贸易又被主要发达国家列于一般降税商品范围之外,从而使农产品出口国受益程度大为降低。第四,非关税壁垒的大量采用和实施严重危及战后建立的多边国际贸易体系。因此,东京回合谈判除了继续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外,还将减少非关税措施纳入谈判。 东京回合部长会议宣言提出了一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史以来范围最广泛、目标最庞大的贸易谈判安排。除缔约方外,东京回合还对非缔约方开放。102个国家参加了谈判(含29个非缔约方)。 该轮谈判历时五年多,取得的主要成果涉及多个方面:第一,从1980年起八年内关税削减幅度为25%-33%,减税范围除工业品外,还包括部分农产品;第二,禁止工业品补贴,除国防、通讯和部分能源设备外,各国用竞争性的国际投标方式进行采购;第三,制定海关评估进口关税的准则,消除歧视性海关估价。本轮谈判最终关税减让和约束涉及3000多亿美元贸易额。 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过程和加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职能角度看,东京回合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是开始实行按既定公式削减关税,关税越高减让幅度越大;二是产生了一系列只在少数缔约方生效的非关税壁垒协议(通常称为守则)。它们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口许可程序、政府采购、海关估价、反倾销、牛肉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三是发展中国家可有选择参加相关协议或守则。 东京回合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它没有也不可能解决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的所有问题。农业出口国继续抱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没能解决它们关切的问题;对当时出口汽车实行自动限制的做法也没有结论性意见。类似问题都构成了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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