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有下列几种形式:
(一)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既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还有利于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心,使其依约行事,即使履约中发生纠纷,也便于举证和分清责任,故书面合同成为合同的一种主要形式。鉴于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有许多好处,故有些国家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甚至明文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又称口头合同或对话合同,即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当面谈判或通过电话方式达成协议而订立的合同。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有利于节省时间、简便行事,对加速成交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因无文字依据,空口无凭,一旦发生争议,往往造成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这是导致有些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强调必须采取书面合同的最主要的原因。
(三)其他形式
这是指上述两种形式之外的订立合同的形式,即以行为方式表示接受而订立的合同。例如,根据当事人之间长期交往中形成的习惯做法,或发盘人在发盘中已经表明受盘人无需发出接受通知,可直接以行为作出接受而订立的合同,均属此种形式。
上述订立合同的三种形式,从总体上来看,都是合同的法定形式,因而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需要,酌情作出选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究竟采用什么形式,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行事。
根据国际贸易的一般习惯做法,交易双方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后,多数情况下还签订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以利合同的履行。关于书面合同的名称,并无统一规定,其格式的繁简也不一致。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实践中,书面合同的形式包括合同(Contract)、确认书(Confirmation)和协议书(Agreement)等。其中以采用“合同”和“确认书”两种形式的居多。从法律效力来看,这两种形式的书面合同没有区别,所不同的只是格式和内容的繁简有所差异,合同又可分为销售合同(Sa1es Contraci)和购买合同(Purchase Contract)。前者,是指卖方草拟提出的合同;后者,是指买方草拟提出的合同。确认书是合同的简化形式,它又分为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和购买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tion)。前者是卖方出具的确认书;后者是买方出具的确认书。
在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合同或确认书通常一式两份,由双方合法代表分别签字后各执一份,作为合同订立的证据和履行合同的依据。
二、合同的基本内容
书面合同不论采取何种格式,其基本内容通常包括约首、约尾和基本条款三个组成部分。
(一)约首部分
约首部分一般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缔约双方名称和地址、电报挂号、电传号码等项内容。
(二)基本条款
这是合同的主体,其中包括品名、品质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价格、交货条件、运输、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项内容。商定合同,主要是就这些基本条款如何规定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约尾部分
约尾部分一般包括订约日期、订约地点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等项内容。
为了提高履约率,在规定合同内容时应考虑周全,力求使合同中的条款明确、具体、严密和相互衔接,且与磋商的内容一致,以利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