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现行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相关税收政策,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
通知中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对已下达的2005年度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另行下达。列名钢铁企业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已调整的计划内“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销售完毕;监管小组也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开具完毕“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
通知还规定,对列名钢铁企业2005年6月30日前销售并开具“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3个月内,仍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应追缴列名钢铁企业上述“免、抵”税款,同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对2005年6月30日以前列名钢铁企业已经免税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规定继续做好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已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生产出口产品的税收管理工作。
通知同时指出,自2005年7月1日起,下列文件予以废止:l.《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2.《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5.《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27日,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时,确认的33家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名单如下。
1 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
2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4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5 首钢总公司
6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
7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8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11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5 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6 内蒙古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 浙江冶金集团杭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1 广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2 四川川投长城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 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4 冶钢集团有限公司
25 天津钢管公司
26 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7 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8 江阴兴澄钢铁有限公司
29 江苏锡钢集团有限公司
30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
31 石家庄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2 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
33 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