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来料加工装配(以下统称来料加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来料加工管理,经海关总署,外经贸部于1998年4月24日下发《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分类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问题发出通知。《目录》是指导审批管理来料加工业务的依据。目录分为允许、限制和禁止三类。其中限制类分为限制类甲和限制类乙。限制类主要是进口料件或返还制成品属于敏感的配额许可证商品、易造成污染、国际市场有限制一般贸易出口的来料加工。限制类和禁止类来料加工列入《目录》。允许类来料加工不在《目录》中具体列名。
限制类甲来料加工,须经外经贸部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面上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对其经营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加工规模(包括审批项目协议和加工贸易合同等)进行审批管理。
地方经营单位开展限制类甲来料加工,同经营单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外经贸部批准;部委直属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限制类来料加工,由总公司征求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外经贸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限制类来料加工,不需报外经贸部批准,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限制类乙、允许类来料加工,由经营单位所在地省级外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部委直属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限制类乙和允许类来料加工,由其注册后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限制类乙来料加工的审批权限制不得下放。
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较多的地市(县),经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地市(县)经贸主管部门可审批权本地市(县)经营单位开展的允许类来料加工。
该〈目录〉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目录〉相抵触的,以该〈目录〉为准。